1.杨某某与某旅游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3日,杨某某进入某旅游公司工作。2008年3月11日,杨某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1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8年3月,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满后,杨某某的刑罚不再执行。2010年1月1日,杨某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24日,某旅游公司通知杨某某停止工作,杨某某自2018年9月25日之后未再上班。2018年10月24日,某旅游公司向杨某某发出《某旅游公司关于与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以杨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8月,杨某某经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意指劳动者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意味着可以不解除,而非“必须解除”,也非“当然解除”。杨某某于2008年3月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正处于其与某旅游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多年后,某旅游公司以杨某某曾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
2.刘某某与某燃气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女职工年满50周岁未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代为申办女职工退休手续,并停止支付工资待遇,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1995年1月,刘某某以聘用干部身份调入某燃气公司工作。从1996年7月1日起,某燃气公司先后聘任刘某某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员级专业技术人员。2007年10月8日,刘某某与某燃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刘某某在财务科从事统计工作,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刘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019年4月,某燃气公司在刘某某年满50周岁时代其申办职工退休手续,并停发刘某某工资福利待遇。刘某某遂以某燃气公司违法终止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刘某某的申请请求,刘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自1996年7月起刘某某身份均为专业技术人员,故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除非刘某某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某燃气公司方可代为刘某某申办退休手续。在刘某某未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某燃气公司在刘某某年满50周岁时,代为申办职工退休手续,并停止支付刘某某工资待遇,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3.某公司与雷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将道德风尚的要求纳入管理制度的,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用人单位适用管理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基本案情
雷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规定”2019年8月2日,雷某某与该公司已婚职工吴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并抓扯。2019年8月30日,某公司以雷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双方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达成协议,雷某某遂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某公司以雷某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雷某某的劳动关系,举示了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雷某某与吴某之间产生感情纠纷并发生抓扯行为,无充分证据证明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其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不端、作风不轨,做出有伤风化的不道德及淫秽行为”的情形。某公司解除与雷某某的劳动关系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向雷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