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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做游戏时受伤算工伤吗?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40人看过


案情介绍:

刘某A公司员工。

2018211日上午公司举办年会,刘某在游戏环节,不慎与同事相撞致鼻子受伤,当时未及时就医,后由于病情加重,自行前往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

2018724日,刘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92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18211日,刘某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担任主持人,年会上组织了游戏项目,刘某遭受了鼻外伤、鼻骨骨折伤害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该伤害是否在上述游戏过程中造成一节,现有刘某的陈述、涉嫌撞伤刘某的胡某的陈述、刘某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因胡某也系公司员工,又与撞伤一事具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之于刘某的陈述并不具有优势性。同时,公司对刘某提供的录音又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在上述情况下,人社局认定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人社局根据上述推定的事实,认定刘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工伤决定书》认定错误,与事实情况不符。刘某所受伤害并非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2018211日,刘某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担任主持人,在年会上组织的游戏项目,刘某遭受鼻外伤、鼻骨骨折伤害的事实。人社局依法履行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工伤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认为刘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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