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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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刑事合规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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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44人看过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917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A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625日,公司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公司中标位于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626日,公司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1112日、1126日、20141223公司多次向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4月、5月,公司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113日,公司出具《A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公司、公司和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1124日,公司收到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121日,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A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公司系A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公司和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25日停工。20181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对公司的起诉。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公司欠付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0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公司与公司于2012917日、20136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公司欠付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31日起至20184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A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6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公司和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公司于201411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1124日,公司收到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121日,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A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25日,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84日,公司向公司发送《关于主张A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55日,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另一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公司关于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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