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延成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南京房产律师:通过尽职调查来降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钟延成律师团队)

发布者:钟延成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342人看过


拆迁安置房买卖之尽职调查篇:通过尽职调查来降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钟延成律师团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拆迁安置房纠纷出现在法庭,特别是南京市的江宁区、建邺区、栖霞区、浦口区、六合区几个拆迁安置房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因为之前几年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已经陆续具备了上市过户的条件,所以现在的纠纷越来越多。在这众多的法律纠纷当中,买受人的利益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得到保障,因为签署合同时的种种瑕疵,到时最终无法救济,这就催生了拆迁安置房市场的前端法律服务——拆迁安置房买卖的尽职调查服务。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是南京地区比较早将拆迁安置房尽职调查产品化的律师服务团队,至今已经为较多的拆迁安置房买受人提供了多次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的尽职调查业务,现在我们就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需要做尽职调查的项目做一个简单的罗列:

一、调查土地性质。了解建造房屋土地的权属和性质,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国有土地是出让的还是划拨的。不同权属的和性质土地上建造的安置房的法律要求不同。而与土地性质直接相关的就是上市确认时的土地收益金的数额及缴纳比例的问题,这个将会直接导致买受人的交易成本是否增加的问题。钟延成律师认为这个是购买拆迁安置房首先需要了解的问题,这个也是直接决定了交易能否继续的问题。

二、调查房屋权属。了解拆迁安置房的权属,是独自享有还是共同共有。是共同共有,了解共有人的情况,是否一致同意出售房屋。拆迁安置房在南京同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范围,参照适用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防止法律上“无权处分”情形的出现,钟延成律师建议所有的购买人都应当要求出卖人出示申领拆迁安置房时的购房人的信息,并委托律师进行必要的核查。

三、调查有无产权证。了解拆迁安置房的现状,是否具有产权证的问题。一般而言钟延成律师建议出卖方购买具有产权证的房屋,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尽量不要购买,因为南京地区有很多的拆迁安置房因为土地流转问题无法取得相应的产权证,所以关于是否有产权证,是否能够取得产权证等应当做必要的了解和调查。

四、调查房号是否固定。现在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很多事拆迁安置房选房资格的买卖,在买卖交易时并没有进行选房。钟延成律师一般不建议购买未确定房号的买卖合同,这有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确定的问题,钟延成律师建议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延迟交易时间等方式、延迟付款等方式来进行风险上面的规避。

五、调查出售人的资信情况。买受人可以委托律师做相应的出售人的资信息做了一个筛查了解,钟延成律师建议尽量不要购买资信不好的出售人的房屋,意味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在过户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面临着被查封的法律风险,这个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上述几项的调查之外,其他的法律调查事项及风险控制事项,在南京房产律师钟延成:谈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下)当中进行进一步的阐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房产律师团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