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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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之《落空的早教课》

发布者:周哲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97人看过

周哲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201066日,宋女士在朋友推荐下打算让自己的两个孩子参加一个香港品牌的早期儿童智能培训课程。在准备签订课程协议时,该早教机构告知宋女士如果两个小孩同时报名的话,可以获得优惠价。此时宋女士意识到女儿才6个月,还太小并不适合马上参加该早教机构提供的早教培训课程,于是询问该早教机构能否让儿子先上,女儿过半年再上课,在销售代表及工作人员口头允诺后,宋女士当场为两个孩子签订课程协议,并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15120元课程费用。

20112月初,宋女士认为女儿已1岁多,可以接受早教培训,便要求该早教机构为女儿开课,可该机构却借各种理由拖延。后宋女士好不容易联系上了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却明确告知宋女士其女儿授课时间已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不愿退还宋女士培训费。宋女士在多次交涉无果之下,通过微博找到我,希望委托我替自己维权。

当时宋女士手里唯一的证据便是那份课程协议,没有发票,POS机刷卡凭证一时也无法找到。我看到这份课程合同上机构主体显示为某某乐园某某宝宝智能培训中心,而且合同也未盖公章,只有一个销售代表的英文签字。因此无法在工商局查询获知该机构的法定名称,我方该以谁作为被告呢?为此,我走访了该机构营业地香港新世界大厦的物业公司,希望查询该机构承租大厦303305室房屋时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物业协商后,我获知承租人有两家公司,商号相同有关联关系。后宋女士提供了POS机刷卡凭证,我又通过中国银联查询POS机特约商户号获知收款公司名称,至此被告主体已明确。

接着便分析诉讼请求,是请求让该机构继续履行其培训义务,还是请求退还宋女士女儿的培训费?如果要请求继续履行,那么必须证明宋女士女儿并非错过授课时间,而是经过早教机构人员允诺而延迟上课。可是当时允诺的人员已经离开该机构,后来我好不容易找到该人员,但得知对方离职时和早教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不得透露关于早教机构的任何信息,因此很难让该人员出庭作证。此外我们也了解到该机构在上海机构几乎已经不再继续授课,要求该早教机构继续履行授课义务可能性很低。

于是决定以退还培训费作为诉讼请求。首先我考虑能否基于对方违约而要求退还费用?违约即要证明对方有履行授课的义务,现该机构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履行授课义务,是宋女士女儿在规定授课时间内没有来上课,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虽然合同上没有写明具体上课的起始时间,但是同时报名的宋女士的儿子已经授课完毕,如我方没有办法举证证明延迟上课的合理性,那么证明对方违约会很牵强,而证明延迟上课的合理性的唯一证人就是当时予以允诺的工作人员,但是其不愿出庭作证使得这个诉讼方案被搁置。

我接着考虑是否能基于授课合同无效而要求返还培训费?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无效需要法定理由。我注意到该早教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只有商务咨询,没有关于任何教育培训的资质,这点是否构成法定理由?《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那么早教行业是否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需要进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办学许可证,获得办学许可证后,该类学校才能设立登记。2006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就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1、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举办者的要求。2、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申办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同意后,向申办者颁发许可证。申办者持许可证,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民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经登记注册后,方可举办。

因此该早教机构的设立及经营活动完全违反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机构对外签订的关于早期教育培训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基于这样的分析和考虑,我以合同无效要求该机构返还宋女士为其儿子和女儿交付的所有课程款15120元作为诉讼请求。

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和解,对方愿意返还宋女士女儿的课程款7560元,宋女士表示同意,收到该笔款项后,我方进行撤诉。

本案中宋女士是幸运的,但是很多类似遭遇的家长因为种种原因没能成功维权,不仅在金钱上遭受损失,也耽误了孩子的教育。本案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也可以给那些即将叩响早教机构大门的家长门一些参考和启示:1、要选择那些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早教机构,因为获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的要求远远高于在工商部门设立一个公司的要求,较高的设立门槛是对教学资金、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的有效保障。2、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主体的法定名称,要求公司加盖公章以明确合同效力及责任主体。3、付款后要及时索要发票,否则不仅给予对方逃税的机会,发生纠纷后对消费者自己也存在很大的维权障碍。4、不要盲信港澳台或者海外品牌,因为在中国开办早教机构都得获得办学许可证,不会因为是港澳台或外国的公司而不受该要求限制。此外,由于外资成分,其资产往往更加容易跨境转移,主要股东可能也在境外,因此发生纠纷维权会很困难,最近发生的早教机构纠纷案件,海外品牌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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