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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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应怎样辨别物证、书证的真伪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686人看过

  物证、书证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尤其是作为侦查手段的DNA鉴定等对作为鉴定检材的生物样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直接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有效性。因此,对于物证的审查不但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管等程序,也要重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证据的实质性证明价值等实体问题;既要关注证据的确实性,又要关注证据的充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查、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对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的审查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一、必须是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物证、书证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演示证据,原物、原件为原始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为演示性证据。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必须确保是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这是保证特定物品、文书作为证据使用的先决条件。对物证、书证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审查:一是真实性审查,即物证、书证是否是原物、原件;二是存在性审查,即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所反映的原物、原件是否实际存在;三是一致性审查,即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方式的合规性审查

  侦查是一项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方式应重点关注侦查人员是否对现场勘查、检查或者搜查提取或者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制作专门的提取或者扣押证据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详细注明物证、书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基本要素;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是否注明物品持有人未能在笔录或者清单上签名的原因等。通过审查如果发现物证、书证收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应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

  

  三、对物证、书证的动态变化予以充分重视

  证据既可能因自然的原因引起变化,也可能因人为因素引起变化,辩护律师关注的重点是在证据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由于接触到证据的人员可能对证据的破坏或者改变,即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一是物证、书证的收集、保管的方法,是否能保证特定证据不被污染或者不会造成证据外表形态的改变。如对现场血迹的收集、保管的方法或者容器是否会污染鉴定样品;采用的显现方法是否造成指纹的改变;照片记录的方式是否造成指纹失真等。二是是否因保管条件而引起变化。如生物样品如果不符合保管的温度等相应的要求就会发生变化等。三是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保管样品等。一般情况下,应当有证据保管日志,只要接触过证据的人员都必须在记录上签署姓名、机构、接触的日期,目的是使证据链条不出现中断,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四、物证、书证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应主要从特定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的关联性和特定证据使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或者更不可能两方面进行考虑。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指特定物证、书证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如凶器上遗留有被害人的血迹,则可证明该凶器为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此时作为凶器的物证就与案件的关联关系。物证、书证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或者伪证案件事更不可能,这就是证据的证明价值。由于物证大部分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对物证、书证进行审查要借助于知识、常识、经验和逻辑法则进行推论,进而证明或者伪证案件事实。实践中,对于物证一般要经过DNA的同一性鉴定,以保证结论的唯一性。

  

  五、物证、书证应具有全面性

  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为了保证有充分的证据,就必须全面的收集物证、书证。对于卷宗中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应立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体系,回溯证据收集的整个过程,充分分析物证、书证的是否有中断,现有证据是否已经形成证据链条。

  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合这一原则的物证、书证应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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