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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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公司法 |866人看过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有瑕疵的公司决议的救济,《公司法》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但是,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都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决议,如果公司决议根本没有成立,比如从来没有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者虽然召开会议但根本没有对涉及的事项进行表决,如果将这些根本没有成立的情形纳入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范畴,将不可避免导致产生自相矛盾的现象。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法律制度,完善了对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


在本条司法解释列举的公司决议不成立的事由中,第一、二项为根本没有召开会议、没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理论上对这两种情形称为决议不存在的情形;第三、四项为虽然召开了会议,但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股规定,或者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达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理论上称为没有形成有效决议;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虚构决议

  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就不存在公司决议,也就谈不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能否撤销的问题。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为人伪造签名、伪造决议,因其不具备决议成立的基本要件,侵害了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的利益,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没有成立的基本要件属于决议不成立。但例外情形是符合《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是有效的公司决议。这是因为股东有出席股东会,在会上有发言、讨论、质询及投票的权利,而采用书面决议是股东自愿放弃这些权利。如果全体股东合意放弃召开股东会,用书面表达意见时,就没有必要要求公司专门花费金钱和时间召开股东会,只要全体股东同意采取书面同意的方式即可。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虽然召开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决议事项没有提交会议进行表决,行为人采取伪造他人签名的形式而形成所谓的决议文件。虚构的公司决议不是股东或者董事的意思表示,只反映虚构者的意愿,是以个人意思代替公司意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决议,该类所谓的公司决议因欠缺决议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不成立。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是指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实践中主要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与每个股东休戚相关,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达到最低出席人数的要求,将严重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同时,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制止,将会助长会议召集者或者决策者为追逐私利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对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的,应当认定未召开股东会,相应的也就不存在股东会决议。对于召开董事会最少的出席人数,《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此,不足董事会最低出席人数的,属于没有召开董事会,自然也就不存在董事会决议。应该注意的是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数,但法律规定的最低数要求并不排斥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提高董事出席最低数,因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履行职能,董事在董事会上充分地表达意见,是股东从董事集体行动中获益的基础。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出席董事的最低数高于公司法规定最低数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达不到公司章程关于最低数的,不存在所谓的决议问题。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对于公司决议的通过比例,《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规定的多数决是决议存在的意思合意要件,通过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决议在表决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也就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董事没有形成决议的意思表示,相当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也就不存在公司决议的问题。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是兜底条款。公司决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决议必须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要通过其机关发表意思,如果股东或者董事没有参加会议,或者会议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就不能认为召开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自然也就不存在公司决议。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会议决议必须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会议决议内容应是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决议生效后对股东等主体发生法律约束力,对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必需形成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意思表示是是指民事主体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之外部表达,是民事法律行为最为核心的内容。股东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形成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意思表示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对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如果不符合表决必须达到的比例,就是没有形成团体的意思表示,决议不成立。只要是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就应认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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