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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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不得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公司法 |353人看过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立包括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消灭。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公司,但原公司仍然存续的公司分立形式。公司分立有利于实现公司的专门化经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

  

  公司分立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是权利义务的法定转移。

  

  1、公司分立导致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设立,该公司的营业来源于既有公司营业分割,而不是既有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对于创设分立,还同时导致既有公司消灭,其消灭也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2、公司分立的结果导致了分立公司债务的法定承担,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分立产生上述法律效果,因此会涉及多家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分立而侵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公司分立未依照公司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进行,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能导致分立无效。如果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分立决议未经股东会通过,或者债权人认为公司分立过程中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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