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02人看过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