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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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整理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19人看过

关于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整理

  第一、首先应该主张“即时”履行离婚协议书

虽然离婚协议当中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但由于离婚协议书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设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达成离婚协议而得以解除,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也应依约定及时进行履行,而不是无限期的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关于对相关财产归子女所有,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套用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被告不享有赠与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如果无法“即时”履行离婚协议书,可以再主张重新分割财产

可以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主张重新分割财产。

首先,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财产的处理方式(赠与给他们的儿子),但被告迟迟没有办理财产转移,应该视为双方对财产分配未处理完毕。目前,被告消极应对履行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被告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因此原告主张解除离婚协议的约定,并请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其次,被告本无意履行,却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并且如果可以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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