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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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基数应如何计算?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70人看过


【问题1】

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2】

在计算“平均工资”时,“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是否也应当并入计算?

【律师解答】

由于“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无法客观地反映申请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故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应该将“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并入计算,即只需要以“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进行计算即可。

【问题3】

在计算“平均工资”时,“月工资”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在计算“平均工资”时,“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即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个税、社保个人缴纳的部分等。



【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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