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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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组织者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22人看过


“户外体育活动”,主要是指在户外进行的以“运动、健身、休闲、娱乐等为目的”的运动项目,比如:“登山”、“攀岩”、“溯溪”、“定向”、“潜水”、“冲浪”、“探险”、“徒步”等。




由于运动环境的特殊性,“户外体育活动”往往颇具“挑战性”和“刺激性”,深受广大年轻人(甚至是部分中老年人士)的喜爱。当然,任何运动都有一定的“危险性”,“户外体育活动”也不例外,而且危险系数往往会更高。在拥抱自然、放飞心情、挑战自我的同时,万万不可忽视身边的“危险”。




在“户外体育活动”中,人们可以重拾久违的“激情”与“活力”,“抛却一切喧嚣和烦恼,穿行于青山白云间,羁留于清涧乱石滩,看晚霞盛开天际,观归巢的倦鸟在天地间勾勒出最美的画卷……”,让人在不经意间忘却烦恼、放松身心、陶冶性情,这应该正是“户外体育活动”魅力之所在。




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一下“户外体育活动”组织者的“法律风险”(主要针对非盈利性的“户外体育活动”),希望“玩户外”的你,既可以玩的开心,又能够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






一、“户外体育活动”风险概述




“户外体育活动”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事故风险”,一是“法律风险”。前者即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后者是指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风险。




(一)“事故风险”的主要来源




1、动物:毒虫(蝎子、蜈蚣、毒蜂…) 、毒蛇、野兽(猴子、野猪…)、野狗等。

2、自然灾害:山洪、暴雨、雷电、滑坡、泥石流等。

3、人为因素:同行人的误伤、遭遇犯罪分子(侵财、人身伤害……)等。

4、意外:坠落、溺水、摔伤、扭伤、擦伤、冻伤、疾病等。




(二)“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户外体育活动”参与者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从而导致“户外体育活动”组织者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通常,“户外体育活动”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所组织的活动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注意】


●“户外体育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拘留”、“罚款”)或“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






二、非盈利性“户外体育活动”的法律风险


(一)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的特点


首先,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也称“自助式户外运动”,主要区别于营利性的“户外体育活动”。根据生活常识,“自助式户外运动”参加者对于运动本身的冒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其参与本身应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




其次,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由于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组织者并未从活动中谋求利益,不应对其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否则将会导致民众因畏惧承担责任,而不敢组织任何形式的群众性活动,有碍民众之间的自发、自由、友好交往,有违立法的本意。




因此,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组织者(召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比较低,通常只需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组织者过错的具体认定,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予以判断。




【注意】


●本文所说的非盈利“户外体育活动”不包括以销售户外用品(户外器材)为目的而组织的活动,或者通过强行摊派“领队费”等方式以实现“变相盈利”的活动。




●各地法院对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相关案件的裁判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比如在对组织者过错的认定方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组织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仍需需要承担责任等方面(适用“公平原则”),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相关参考案例


(二)组织非盈利性“户外体育活动”应注意的事项


1、控制参加人数


首先,在“户外体育活动”中,“人数过多”往往就是最不稳定的因素。




虽然相关法律对户外活动的参加人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为了确保安全还是应当将人数尽量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比如10人),而且还需要根据队员中“老驴友”和“新人”的比例,以及项目的难易程度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如果“人数过多”,行进队伍拉的太长极容易发生走失、掉队等意外。而且,人多了也容易出现意见不合的情况,最终要么互相迁就,要么一拍两散。无论是哪种结局,都会更让组织者劳心费力,不仅容易影响整体的行进速度(关系到补给是否够用),影响队员的体验度,甚至还会因此而发生意外(特别是在无人区,这种风险更不容忽视)。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大型活动(人数超过1000人)的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同时,组织大型活动还需要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2、事先进行必要的警示


首先,“户外体育活动”能够让人们在运动的过程中通过克服困难、迎接挑战,从而获得一种特别的体验和成就感。但如果一味地去追求刺激,缺乏对风险的预判和控制,很可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伤残、死亡),“驴友”伤亡事件屡见不鲜,难道还不值得我们每个人警醒吗?任何时候安全都是最重要的,切不可用生命去做赌注。




其次,在“户外体育活动”参加者对相关活动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基本的认识),或是盲目乐观(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很有可能就是引发风险的导火索。




因此,作为“户外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事先做足功课(应对活动路线、活动场所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对活动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和“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提醒每一位参加者事先做足准备(身体、心理、装备、补给……)。




【注意】


●如果因为组织者的“错误指挥”(登山路线的选择是否违规,比如是否属于封闭区域等)发生意外,并导致参与者受到伤害,则组织者应按照侵权责任原则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户外体育活动”参加者应主动购买意外保险,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队友负责。




3、及时发出危险预警


作为“户外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相较于其他参加人员,通常具有更高预判危险的能力,一旦在活动中发现危险,应及时发出危险预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程度。




如果在活动中发现队员试图挑战高危动作(或其行存在安全隐患),组织者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提示,必要的劝阻。




俗话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能力”让人肩负起更大的“责任”,而“责任”又可以促使“能力”的不断提高,如此循环往复才能不断成长,做人如此,做企业亦如此。




4、及时实施有效的救助(求援)


在发生事故后,“户外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应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救助措施应当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同时,还应及时报警求助。




因此,“玩户外”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还需要掌握必要的“急救常识”、“求救常识”。




【注意】


●一旦发现有人走散(走失),应及时取得联系,联系不到要及时报警(参加者应提供联系方式,必要时需提供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并非达到“专家标准”才能实施“户外急救”(抢救时间紧迫),但也不能在救助中出现明显的瑕疵或失误,更不能因为救助而导致伤害扩大。




三、总结




首先,非营利性“户外体育活动”之所以又称作“自助式户外运动”,一方面,是因为相关活动不具有盈利性质,组织者并没有从中盈利;另一方面,活动团队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参加者并没有支配权力,所谓的组织者也仅仅是起到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的作用。因此,通常组织者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系一种侵权行为,在评价组织者是否违反该义务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即“行为的违法性”(“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另外,“户外体育活动”团队成员之间应履行必要的互相帮助义务。若在事故发生时,其他参与者(包括组织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履行积极救助义务则有可能被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免责声明”并非就能一定免责。




总之,“玩户外”不仅需要组织者具备一定的经验(相应的能力),并保持较高程度的注意,更需要所有参加者的积极配合,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保障了安全,才能玩的开心、玩的尽兴。“玩户外”的人都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参加活动时应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切莫让美好的旅行变成惨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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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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