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着上一篇继续讨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中剩下的“其他三项所得”的预扣预缴,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一、如何区分各项“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
1、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关键点:
“非雇佣”+“独立”+“个人”
※“劳务报酬所得”vs“工资、薪金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独立个人劳动(任职、受雇)―→“工资、薪金所得”
(二)稿酬所得
1、定义: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关键点:
“出版”、“发表”
※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应以是否为“本职工作所得”进行区分:
★任职、受雇于“报社”、“杂志社”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注意】
●“稿酬所得”特别强调了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因此,如果只是“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并没有出版发表的,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的作品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属于“稿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关键点:
“特许权”&“使用权”。
【注意】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果是拍卖“他人的”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取得的所得,则应为“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如何“预扣预缴”
(一)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关于“次”的定性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关于“稿酬所得”的特别规定
☆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次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1、预扣率:
①“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20%~40%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②“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20%。
2、计算方法(分为两步)
①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1-20%)
◆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7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1-20%)
【注意】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低于“800元”的,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一起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②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只有劳务报酬所得才有“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
托尼(居民个人)2022年7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5000元,因发表一篇文章取得稿酬3 500元,作为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150000元,则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别为:
劳务报酬所得450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45000*80%=36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2000=36000*30%-2000=8800元
稿酬所得35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70%=(3500-800)*70%=189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1890*20%=378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500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150000*80%=120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120000*20%=24000元
【注意】
●“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同,“稿酬所得”需在减除费用后再打“7折”(即*70%)。
●“劳务报酬所得”与“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预扣率”不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而另外两项适用固定预扣率(即20%)。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下一篇我们讨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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