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税收体系当中,“个人所得税”并非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还不足1/10),但其影响面一定是最大的,几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另外,“个人所得税”也是修改最频繁的一个税种,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先后经历了7次修正(在2007年1年当中就有2次)。当然,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每一次的修正都是为了顺应经济和时代的发展,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同时,每一次的修正也都牵动着数以万计人的心。
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的修正,是历次修正中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不仅提高了“起征点”,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还首次引入“综合所得”这一概念。
列入“综合所得”范围内的收入,需要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和按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最终才能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此一来,不仅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难度,同时在纳税和申报的过程中也需要个人更多的参与。
为了使大家能够对个人所得税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接下来我们将按照不同的主题,逐一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说明。
本文的主题为: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预扣预缴”。由于税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就先以“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知识和常用的专业术语作为铺垫,然后再进入本文的主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知识&专业术语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
根据税法的规定,共有9项“个人所得”,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以“有无住所”和“居住天数”为判定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二者“缴税范围”的区别
“居民个人”对“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仅需对“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二者“缴税方法”的区别
“居民个人”取得征税项目①~④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征税项目①~④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
●纳税人取得征税项目⑤~⑨项所得,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预扣预缴”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
●津贴、补贴有免税的情况,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共分为两步)
①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减除费用:5000元/月,即个税免征额;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②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举例说明
托尼为深圳户籍,于2021年12月入职深圳A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为5%,从2022年1月起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没有免税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则 2022年托尼的个税预扣预缴额计算如下:
每月专项扣除额=25000*(8%+2%+0.3%+5%)=3825元
1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5000-3825-1000=15175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15175*3%=455元
2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2-5000*2-3825*2-1000*2=30350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30350*3%-455=455元
3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3-5000*3-3825*3-1000*3=45525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45525*10%-2520-(455+455)=1122元
4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5000*4-5000*4-3825*4-1000*4=60700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60700*10%-2520-(455+455+1122)=1518元
……
11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11-5000*11-3825*11-1000*11=166925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166925*20%-16920-(455+455+1122+1518+1518+1518+1518+1518+1518+2293)
=3035元
12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5000*12-5000*12-3825*12-1000*12=182100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182100*20%-16920-(455+455+1122+1518+1518+1518+1518+1518+1518+2293+3035)=3035元
【注意】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三)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具体规定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举例说明
翠花于2022年8月份毕业,并于当月进入深圳某公司开始工作,公司在发放8月份工资时,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40000元(8个月*5000元/月).
【注意】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上述规定。
(四)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具体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年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预扣预缴”,虽然内容不多,但是涉及到的计算比较繁杂。因此,要想彻底弄明白,还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减免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用人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等特殊情形下的征税等内容,我们将会在后续文中统一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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