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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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一些不得不重视的“小事”

发布者:焦勇刚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402人看过


工作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生活不仅仅只有忙碌的工作。“带薪年休假”是对辛勤工作的一种“馈赠”,不仅可以让人有机会“放松心情”、“放飞自我”,还可以更好地去规划自己的人生。因此,“带薪年休假”是职场人非常在意的一项权利。


你的“带薪年休假”是否被打过折扣?


你是否对“带薪年休假”存在着诸多的疑问?


本文将围绕与“带薪年休假”相关的“问题”,分别展开予以说明。希望通过笔者的整理和总结,能够让你对“带薪年休假”有个更加全面、直观的理解和认识。


一、什么是“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或年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12个月)后,接下来每年可以依法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即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适用条件

职工需连续工作一年(12个月)以上。


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注意】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样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累计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


■用人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高于上述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用于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是指工作后所有累计工作年限”,而不仅指在当前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


二、初入职场的新人,当年有“带薪年休假”吗?


“带薪年休假”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为“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因此,对于初入职场的新人,直到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之后才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1年之内是没有“带薪年休假”的。


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例说明】


△翠花于2021年7月份毕业,并于同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如果其满足连续工作(有正常的休息、休假)的条件,直到2022年7月31日方满1年,从2022年8月1日起,才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翠花2022年度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153天÷365天)*5天=2.1天


由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翠花2022年度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2天”。


【注意】


●翠花在2022年8月1日之后,属于“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因此,其“全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


●带薪年休假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日历天数无需剔除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跳槽到新的用人单位,当年有“带薪年休假”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只要在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后,接下来每年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因此,只要这个劳动者满足“带薪年休假”的适用条件,在其跳槽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当年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当年度可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假期


【举例说明】


托尼累计工作17年,满足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其于2022年8月1日从A公司跳槽至B公司工作。


则托尼2022年度在B公司可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153天÷365天)*10天=4.2天


由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托尼2022年度在B公司可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


【注意】


●托尼在2022年8月1日之后,属于“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因此,其“全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天”。


四、哪些情形之下,不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寒暑假”、“事假”,以及“病假”可能会影响到能否继续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已经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在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5种情形(事假、病假)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注意】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五、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批准“带薪年休假”?


由于用人单位有相当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也就是说,年休假什么时候能安排,用人单位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当然,有权也不能任性,更不能滥用。在考虑本单位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需求,否则只会“失道寡助”。


六、“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者,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理解如下:


年休假”应当在“当年”安排;


◇“不安排”或“跨年安排”,均需“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未安排”的“年休假”,应在“当年”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日工资收入的200%”,因为“日工资收入的300%”当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注意】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带薪年休假”不存在“过期自动清零”一说,而且,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不等于放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可以要求“一次性”(或“分次”)休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但不能给“休假次数”设限。同时,也不能因职工“申请休假的次数”违反“单位规定”,而剥夺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被职工拒绝(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七、离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八、“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并非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应当属于一种“福利待遇”,应适用“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起算时间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带薪年休假”的“公历年度”最后一日。


【注意】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享有的法定假期,不应属于用人单位“全勤”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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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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