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流通方式,其作为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既对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也给经济的平稳运行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面对如此挑战,如果人民法院仍然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的意义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或者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要程序,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当然,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规范,被调整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因此,只有查明案件背后隐藏的基础法律关系(或称真实法律关系),才能准确地定性,正确地适用法律,并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及相应的审查
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这也是区别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其次还应当判断相应的款项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因为这是判断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只有确认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且同时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当然,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间接证据辅助证明。如果这些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只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通常也可以被法院采信。
1、债权凭证的审查
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时,不仅要审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应当根据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方式、证据提供者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相关证据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及常理。
另外,借据与收据(或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内容和性质上有着一定的区别。借据,通常能够直接表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的意思,或者当事人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收据(或收条),通常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欠条,通常更强调债务人认可债务的真实存在,如果没有明确记载给付款项或者欠付款项是基于借贷行为的情况下,还需对形成收据(或收条)以及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作出审查。
2、借款交付的审查
出借人应当就借款的交付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的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如果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法院应根据借款的金额大小,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分析出借人银行流水明细,再对借条出具时间、借款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以及有无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形进行全面审查,从而认定借款是否完成实际交付。
对于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情况,如果借贷金额较小,法院结合借条等证据,比较容易认定相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但对于金额较大的借贷,如果出借人无法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通常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毕竟对于不同的借贷金额,当事人自身的重视程度和审慎程度也会有所不同。面对大额借款的交付,理应考虑到相关的法律风险。另外,对于大额款项的支出,也更容易留下相关线索。
三、民间借贷认定条件之外的审查
1、虚假诉讼的审查
虚假诉讼,即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采取虚构借贷关系、捏造借贷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关联审查
审查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人员混同的情形。
(2)资金审查
审查借款的流向是否存在“出借人——-借款人—-—出借人”的情形。
(3)其他审查
要求出借人对出借资金的来源、出借时间和地点、出借前的沟通等情形进行举证。对于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再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通过上述审查来确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合理、前后是否有逻辑矛盾,能否构建起唯一的证据链,进而来认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2、职业放贷人的审查
案件审理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
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其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审查,法院若发现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名词解释】
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②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⑦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⑧借据:是指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般用于记载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内容。
⑨收据(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作为债权凭证的收据,必须是由出借人出具给借款人。通常情况下,收据适用于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关系中,作为入账的会计材料;收条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条,以表明已经收到借款人给付的借款。收据(收条)上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内容。
⑩欠条:一般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面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
(注:欠条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也可以是基于买卖、劳务、委托等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因此,欠条通常会被看作是一种用于结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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