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马XX、XX公司、甘肃省张掖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4年6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马XX、XX公司、甘肃省张掖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4年6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下一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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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马X、马XX、马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