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丽清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0日 8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否,本案当事人收到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诉被告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80万余元,但当事人认为其并未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并不知晓此事。
本人系在收到农行传票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首先,积极与农行沟通并调取了相关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材料;其次,在案件进行中,我们一方向法院申请担保合同中涉及当事人的笔迹及手印的鉴定,并提交了相关金融借款合同中我方的笔迹,最终鉴定机构确定案涉包括担保合同中的笔迹及手印并非当事人所签,最后中国农业银行撤回了对方我的诉讼并承担了由此所产生的鉴定费,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借款合同中包括金融借款合同中,承担责任的前提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表现在笔迹及手印是否出自己方,另存在很多字虽本人所签,但事实并非知晓合同的内容及法律意义,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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