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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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申请被公司无故驳回,擅自休假算旷工吗?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次举报
2026-05-08


年假申请被公司无故驳回,擅自休假算旷工吗?

山东高法2026年5月8日 00:06 山东 19人


带薪年休假是每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养、调剂工作与生活的重要保障。但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对年休假制度的误解,随意驳回员工合法的年假申请,甚至以旷工为由处罚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系四川某公司员工,日常履职期间陈某提前一个月请休5天年假,但四川某公司以不能同时享受“带薪”与“休假”为由,仅批准了2天年休假。后陈某按计划休年休假5天后,四川某公司以旷工3天为由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陈某未经公司批准休的3天年休假,是否应当认定为旷工?

从证据上看,四川某公司未批准该3天年休假,陈某在此情形下未到岗工作,在形式上构成旷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而保障劳动者的该项权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体到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但也明确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即当劳动者提出休假方案后,用人单位若因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确需劳动者在岗的,可以拒绝劳动者的该次休假申请。但若用人单位没有劳动者必须在岗的生产经营现实需要,其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休假需求,不得拒绝劳动者休年假。

本案中,陈某提前一个月请休年休假,休假时长未超过陈某可以享受的天数。在案证据显示,四川某公司未同意陈某休假申请的原因,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情况的工作安排,而系“不能同时享受‘带薪’与‘休假’”,该拒绝休假的理由并非法定事由。因此,四川某公司未批假的事由不成立。同时,在陈某休假过程中,四川某公司也未要求陈某返岗,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陈某的休假行为对四川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四川某公司径自认定陈某该3天为旷工缺乏依据,故应补足以旷工为由扣除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宣判后四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尊重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约束超越合理限度进而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权力,但统筹安排不等于用人单位可单方剥夺、拒绝劳动者的合法年假权益。对于有休假意愿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需求,仅在因生产经营的现实情况,确需劳动者在岗时,才能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即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者请休法定年休假。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好生产经营计划,尊重劳动者的休假意愿,确需劳动者在岗时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履行好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法定义务。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