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军律师
邢志军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5588337089

服务地区:威海

咨询我
00:00-21:59

司机下车后因制动不当被本车撞伤,能否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5-08

司机下车后因制动不当被本车撞伤,能否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

山东高法2026年5月7日 17:16 山东 97人


鲁法案例【2026】198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张某系该公司驾驶员。2021年11月18日7时许,张某驾驶案涉半挂车停放至某工业园门口,在下车与岗亭人员交谈中,因其操作不当,导致案涉半挂车溜车,撞向张某及岗亭,致张某死亡,岗亭、监控、车辆部分受损的事故。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为每座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事发时张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张某近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额20万元。运输公司同意由原告方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不再向被告申请理赔。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内承担理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据此,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涉案车辆具有合法运营手续,张某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张某作为被保险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其因操作不当,致所使用的车辆溜车撞向已下车的自己,致其死亡,属于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能否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需着重判断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二是伤亡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

对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判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部分载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因此,对机动车使用过程的理解应包含动态和静态的过程,并非仅限于车辆动态行驶过程中。本案中死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临时停驶并下车与门卫沟通和登记均是为了保证车辆运输功能的顺利实现,此时车辆虽未处于行驶过程,但也属于被使用过程中。

对于“车上人员”的判断,虽然上述示范条款总则部分第四条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如果仅依据该条款判断,驾驶人在下车检查车辆状况、登记出入信息等对车辆仍具有管控义务的短暂时间内均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而是属于该示范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即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如果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赔偿,则造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定义中的驾驶人或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相同的悖论,导致驾驶人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施行后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力遵循,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该条款实际上是基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对下车后因自身过错导致本人伤亡的驾驶员权益的保护,是对驾驶员及其家人、被扶养人的一项兜底救济。

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既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又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张某系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其在停车离开本车后,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溜车撞向自己导致死亡,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其要求被告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其请求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