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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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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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模式与其他模式的对比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22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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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ABO

PPP

委托代建

模式程序

确定社会资本方时并非都经由竞争性采购程序。

在确定项目业主(社会资本方)时,可能是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程序,也可能是由本级政府直接以授权方式确定项目业主而不进行任何采购程序

确定社会资本方必须经过识别论证程序和竞争性采购程序。

由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法定采购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采购程序系法定要求。


合作期限

无明确的合作年限限制,系根据政府方的具体授权内容和授权期限等因素确定合作期限

项目最短合作年限不得低于10年(含建设期)


项目回报机制

授权经营服务费+经营收入

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


授权内容

属地国企作为被授权的主体,将充分发挥整合资源的优势,提供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属地国企实际承担了运营、融资等责任

政府仍需承担运营、融资等责任

代建单位只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相关工作。

资金来源

由政府方授权确定的属地国企直接或另行选定合作方负责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由政府方直接拨付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投资者或 SPV 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 益债券、资产证券化债等市场化方式举债

选定的代建单位并不负责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而是由项目法人自行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业主

授权确定属地国企为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并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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