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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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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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角度检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0日|分类:税务 |448人看过

从资金角度检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做案手法已经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跳到真票虚开的形式上。这种虚开形式开出的发票都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配合企业的假帐,日常检查中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查出其犯罪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检查模式,从经营行为的资金流和物流入手,对企业的资金流向和货物的运输、入库包括领用等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以下我们对109专案中的检查方法和步骤做详细介绍。 虚开发票的特点及资金往来 由于虚开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分子所涉及的资金流向多以企业的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帐号或存折为载体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避开常规帐户的检查,大大地加大了检查工作的难度。税务机关如何深入、细致地完成好对往来资金的检查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先要分析企业获得虚开发票的方法:

     一、 单纯的买票,无货物交易,企业通过个人帐号向卖票方的个人帐号支付小额买票款项。

    二、 单纯的买票,无货物交易,企业向虚开方支付全额款项,虚开方以各种形式回流企业:企业支付全额资金,造成资金流和发票的一致以迷惑我们,但是由于无货,这些资金最终必须回流到企业,回流的方式有两种:

    1、卖票方收到资金后扣除手续费直接转存到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帐号;

    2、通过一个中间人,卖票方将资金取出后转存到中间人帐号,中间人将这些资金返回企业相关人员帐号。

    三、 企业自己联系,买票买货分开,企业分别向两方支付款项。这种情况企业为了编造假证据,一般不会直接在帐号里划转款项,而是会将款从银行帐户中提取(如提现或者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先转入一个可操纵的个人帐号(一般货款交易数额都比较大,现金不方便),再分别存入虚开方和购货方的私人帐号。

    四、 企业向卖货方买货,索要发票,卖方自己无法提供,向企业提供其他单位发票。这种情况有两种资金流向:

    1、企业按照卖方的要求,将款全额打到虚开单位,虚开单位扣除虚开手续费后将余款打到售货企业,这样业务上体现的是票款一致,企业只需再伪造物流,或直接体现为送货上门。

    2、企业直接把货款全额给卖方,这样,企业除了必须伪造物流外,资金帐户上多体现为现金付款,事实上现金提现后并没有付给开票企业。以上这几种情况都涉及企业的物流、资金流和发票问题。在日常稽查中,只要是物流、资金流和发票不一致,我们就可以认定企业为恶意取得发票。但是,企业通常会编造假的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比如编造入库验收凭证、编造付款凭证等。针对物流,我们可以检查相应期间企业是否有运费发票(建议在今后运费发票抵扣的条件上加上承运项目),如铁路、海运、公路运输等,但如果是送货上门的我们就无法检查,特别是现在公路运输的比例较大,而且多是个体经营,原始凭证难以取得,就更难以形成对企业有攻心作用的证据。所以从资金流去查证企业是否恶意取得发票成为一个全新、可行的方案。同时,由于物流和资金流往往是跨省的,开票地和受票地的税务机关一定要树立“联查”的观念,而不是传统意义的“协查”!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完全打掉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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