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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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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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检查和应对方法

发布者:陈沈峰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0日|分类:税务 |2127人看过

 一、确定检查对象,即中间环节的持卡人、卡号和身份证号码。中间人在资金流的环节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功能,在虚开发票的犯罪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是案件得以突破的关键,确定检查对象最好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或操作手,确定中间人最好也要得到公安机关的配合,以便在查询各类信息时更加方便,抓捕嫌疑人时更加及时。这样取得的银行信息资料极具有代表性,能对受票企业起到震撼作用,有利于案件的突破。确定中间人的关键是确定中间人个人银行卡的信息,只有掌握了个人卡的帐号,才能从银行调查其下一步的资金流向。具体方法有:

    1、开票方税务机关必须确认开票方银行是否收到款,如果没收到,确认购货方是否以承兑汇票结算,因为汇票背书转让后,银行帐单不体现收入,这时我们必须检查开票方的帐务是否体现收入,另外必须查证背书汇票的受让人,这个人就有中间人嫌疑。通过承兑银行我们可以查出汇票的最终承兑地,通过对该汇票的原始凭证的检查可以一步步地推出其资金的流向。

    2、如果银行收到款,检查是否取款并转入个人卡。检查方式有:A、开票方是否在日常业务中作纸质或其他介质记录,109专案中湖州方面截获的几本企业笔记本就提供了大量信息,准确地定位了中间人及卡号。B、到开票方的银行检查当天提现凭证,多数银行有记录交易时点,比如工行有15点21分22秒。根据业务的大致时间请求银行协助在同一个分理处查找可疑帐号,或者在原始凭证中按照相近金额、按交易人甚至按笔迹查找。C、检查当天的跨省交易的帐号,因为一般涉案企业的个人资金往来都是跨省的,跨省取款和无折跨省存款是有手续费的,嫌疑人为了节约手续费,通常采用在受票省开存折并办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交给对方,对方在开票省通过银行卡存款(有卡存款不付手续费),嫌疑人在受票省用存折取款,节约了手续费,这样开票省的存款就是跨省存款。通过这样的细致检查,我们可以获得部分涉嫌资金流向的个人存折号或卡号,最后整合数据的时候要把存折和卡号对应起来。这部分帐号对应的人很可能就是中间人。

   二、刷出中间人所持卡流水帐。 受票地区税务机关根据嫌疑帐号,根据《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到帐号省级或者设区市级开户行(一般是受票地区)打印资金交易明细,并拷贝电子数据,(在银行检查需将通知单给行长签字后找有关技术部门取得数据,各行相关部门不同,如工行在后督中心、农行在科技部),无法取得电子数据的(有部分由于银行系统原因,只能取得纸质材料),须组织人员转换成电子数据,数量少直接手工录入,多的话建议采用OCR扫描软件(要注意银行的章不要盖在数字上面,以提高扫描识别能力)。交易明细必须包含日期、金额、现转标记、存取标记、交易网点、地区号、柜员、凭证号、交易号、摘要号等(见附件1、附件2――农行两次取得的明细单),不同的银行称呼有所不同,另外还必须取得各种标志号所对应的汉字信息,如工行地区号1408代表泉州地区。

   三、加工电子信息,分派任务。 将拷贝的电子数据加工成电子表格形式(一般取回的是TXT文本文档),在表格后添加对应人(数据有效性中将IME输入法打开,有效性为2-4位文本,方便录入)、对应人身份证(该字段应设置数据有效性为15-18位文本,防止录入时错误)、对应人帐号(设置单元格为文本)、具体情况等。然后按分理处为单位按时间排序打印出来交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四、具体检查。 检查人员根据打印出来的中间人交易明细到相应分理处查找原始凭据,并将原始凭证拍照回来,打印出来,再将相应字段录入对应人各选项。必须对每笔业务的来龙去脉进行仔细地核查,原则上不能放过一个人头。这样才能使嫌疑人资金流向何人全部跳出来,结合我们同时建立的企业和中间人的数据库,就可以理出关键的线索和证据。在检查过程中我们还要注一些问题:

    1、检查银行凭证时,中间人将款直接转给下家的,银行原始凭证上基本上是同一张单据,很容易就取得下家的相关资料(内转,注意要按内转的帐号向银行取得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即使在单据上不体现下家资料,由于凭证上盖的是转讫章,也可以判断在上下张有相应的单据(见附件3,注意农行的三角章是转帐、方章是存、圆章是取),必须拍照回来。另外中间人有很大一部分是提现,然后再以存现的方式存入下家的帐户,这样,光靠分行打印出的交易明细只能取到提现的凭证,很容易忽略下家的信息,而无下家的信息对案件来说是毫无帮助的。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应检查当日内该中间人是否有相应存现给下家的凭证。在109案件中,检查人员发现农行的凭证是按照时间装订的,一般同一个人同一时间的存取现就在上下几张(见附件4-1、附件4-2,分别是一对一和一对多),很容易找到,而建行和工行的凭证是根据借贷来装订的,同一天的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各自订在一起,这样很难在一大叠凭证中找出相对应的关系,特别是当中间人提现存入多个下家多家提现存入一个下家时,更无法在金额上进行判断,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注意(虽然可以通过具体时间等方式查到,但工作量无比巨大,也容易引起银行的抵触心理,只能在实在无法突破的情况下使用)。

    2、随着网络银行的逐渐普及,其更快捷、方便的交易方式最终将被大多数人接受,而网络银行的交易是没有凭证的,只能到省行的打包数据库里查询,这也相应要求检查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一定的协调能力。总的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得到银行的理解和支持是很重要的(很多凭证是扩展出来的,事先我们不可能获得信息,检查中取得扩展出来的人员信息应该及时给银行补手续,同时要注意不能侵犯无关人员的银行资料),另外,银行如果先将明细表上的凭证查找好并标记,我们再进行拍照取证,效率将大大提高。

   五、加工获取的证据,形成银行存款数据库。 拍照或复印回来的银行凭证等要按分理处归集,有凭证号的最好将拍照回来的电子数据按照凭证号命名,以便以后查找,然后由检查人员及时、认真地按对应人、对应人身份证及具体情况进行录入,有多个对应人情况的要插入复制行后进行录入,具体情况要写明所对应的凭证。如果是拍照回来的必须打印出来,打印时建议使用FINEPRINT等多页打印软件,以便提高效率,打印好的打印件应送银行盖章并按分理处归集,并标明其他选项如取证人、日期等。日后调用打印件时要复印一份补进去,并注明原件去向。

   六、建立社会关系数据库。 在检查银行的同时,受票地区和开票地区应分别收集受票企业(如服装厂、电缆厂)和供货单位(布行、卖铜单位)的人员信息,具体的信息来源有以下几种:A、税务征管系统的相应法人、会计、办税员等资料。B、工商营业执照的股东资料。C、企业工资单上人员资料(最好为案发前工资单)如业务员仓库管理员以及发票领购员等。D、通过询问笔录获得的其他有关人员资料。E、通过公安查询法人代表、总经理等关键人物的家庭关系如兄弟、父子、夫妻等,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查出的关系再查到侄子、外甥等关系(先查兄弟,再查兄弟的社会关系)。查询出来的社会关系录入EXCEL文档,应包含关系人、法人代表、对应企业、数据来源、与关键人或企业的关系、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企业的其他基本情况等。

   七、比对出嫌疑对象。 将银行存款数据库和社会关系数据库进行对比,如银行数据库里中间人将款转给A,我们就在社会关系库里查找A,通过查找我们可以发现A可能是受票企业法人代表的弟弟或企业出纳,结合受票方的专用发票信息和付款信息等,我们就可以确定出一个完整的资金回流链条。然后根据资金是流向受票企业还是原料供应方可以判断交易性质。如果流向受票企业,说明是无货虚开,如果流向原料供应方,说明是货票不一致,辅助以相关人员的笔录,都可以作为恶意受票的依据。总结及工作展望 从上面的几个步骤,结合我们实际操作经验,目前还原出来的资金流向有以下几种:

    1、无货虚开资金直接返回:受票方→开票方→开票方提现→受票方关系人;
  
    2、无货虚开资金通过中间人返回:受票方→开票方→开票方提现→中间人→受票方关系人;

    3、有货代开资金直接返回供货方:受票方→开票方→开票方提现→原料供应方关系人;

    4、有货代开资金直接返回供货方:受票方→开票方→开票方提现→中间人→原料供应方关系人;

    5、无货虚开中间人代垫资金:如购100货,中间人将95万款转入受票人帐户,受票人付款100万给开票方(多付5万手续费),开票方再回流96万给中间人;

    6、售货方控制一个开票公司。 新形势下偷税漏税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特别是真票虚开的发票都能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无形中对企业来说有一种通过认证的发票都是税务机关认可的意识,使造假者更大胆,同时金税工程的防伪认证也容易使税务机关的干部孳生麻痹心理,以为以机管票可以一劳永逸,以为即使企业虚开了也要纳税,一直对增值税链条中虚进的(如海关的完税凭证、收购发票等未进入防伪系统开具的发票)进项和游离出来的销项(如商业企业销售一般消费者大部分不开票,其进项就多出,部分经营者就把多出来的进项虚开给其他企业)认识不足,加上纳税环境的和征管力度的缺失,使近阶段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向多且大的方向发展。

   针对这种新情况,基层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攻防准备:攻就是要积极学习新的业务、掌握新的知识、运用新的方法、创造新的成绩,针对新发生的涉税案件要肯干、要能干、要干好。守就是要加强日常管征,严把一般纳税人审批关(某地一户工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时临时租用了一个工厂的一个车间,税务干部核实时却以为整个工厂都是他的,随便就批了,这种现象不少),积极落实“税源管理员”制度,将涉税案件防范于未然。决策层一方面应该从更高的层次去审视增值税法律法规:在当前我国税收法制不健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时期,凭票抵扣的增值税为什么衍生出这么多问题呢?“人皆畏罪,奈何以利诱之”!能否对经常出问题的商贸企业实行实耗扣税法,这样即可以避免工业企业实行实耗法的计算繁杂,又可以对商贸企业实现最有力的监管,因为增值税链条中只要堵住虚进的进项和游离出来的销项,犯罪分子再怎么虚开也没用,因为虚开也要纳税,他们得不到任何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最有力的宣传能达到震撼的作用:如我们可以借鉴香烟壳上的政府忠告,在增值税发票上也来个政府忠告“任何在该票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最高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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