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产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买卖中的责任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被告是北京市某知名房地产中介公司。原告想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购买一套别墅,便委托被告提供中介服务。2009年12月25日,原告、被告与别墅的主人(某知名演员),三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和房主的房屋买卖行为提供经纪服务。并提供给原告服务公约,内容包括:居间服务,协助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手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原告依约交纳了居间服务费525000元,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号。原告与房主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定金100万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居间提供的买卖合同存在缺陷无法履行,且被告拒不提供其他相应的服务,还要求原告提供假的手续用于向银行借款等等,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原告购房未能,致使房主将房屋另售他人,原告损失严重。原告后与被告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向法院辩称,原告只支付了中介费用30万元,另外20多万元是空头支票,没有到位,所以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的20多万元。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一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专业公司,应该提供房屋买卖信息、核实双方身份和交易房屋真实性,并分析贷款购房的可行性等,均应属于被告的业务范围。而在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不符合北京市的贷款条件,而没有向其讲明可行性,即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向原告提供了贷款咨询服务,导致交易失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0万元居间费用,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
律师评析:
此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居间是一种服务,主要的服务内容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委托人和相对方达成协议,注意,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并不包括促成双方履行协议。所以,很多房产中介公司会钻这一个法律的空子,大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促成双方签订不能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只图能挣到中介费,涸泽而渔,唯利是图。
在本案中,被告中介公司在开庭时辩称,只要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视为居间服务完毕,就不能退中介费。原告的代理人刘洪章律师在被告的服务公约里发现,被告的服务范围,不仅提供居间服务,还提供委托服务,提供帮助履行合同的服务。刘洪章律师主张服务公约也是双方居间合同的一部分,此观点得到法院支持,故判决被告全部返还了居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