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开车去医院,出院七天不幸去世
基本案情:
患者殁年30岁,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本地居民,生前为朝阳区东塔某金属结构加工厂员工。2007年10月29日,患者因腹部胀痛去北京军区某三甲医院诊治,医院以“不全性肠梗阻”收住院,后确诊为“肠结核伴结核性腹膜炎”,并进行了抗结核治疗,经这近一个月的治疗,症状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更加严重。患者家属于2007年11月26日强烈要求出院,并去北京某专科胸科医院治疗,经查,患者根本没有结核病。随马上又去其他三甲医院治疗,但因病情恶化,于2007年12月2日在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作为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期,且治疗产生了不良后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双方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医院辩称,因为没有尸检,患者死因不明,无法证明被告有责任。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患者死因不明和被告的错误医疗是两个概念,被告的错误治疗已是板上钉钉。于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技术鉴定,经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律师又申请了医疗过错以及参与程度鉴定,经鉴定:医院具有明显过错,延误并加重了患者的病情,不除外与其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对此负共同责任,理论系数为50%。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了一半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患者和医院的纠纷中,代理律师可根据情况,进行多重选择。首先选择案由,是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两种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应该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进行选择。其次是选择鉴定的种类,通常有两种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的机构、程序、标准、后果都不一样,有的还大相径庭,不同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最后,对患者的身份,有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双重标准,律师一般要选择按照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但要和委托人说明利害关系,如果法院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会损失一部分诉讼费用,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