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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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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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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并用吗?

作者:邓伟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859次举报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而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

1、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其保护期限可以无限长;

2、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广泛;

3、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和年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4、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5、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专利保护的优点

1、独占市场

2、防止侵权指控

3、许可转让

4、增加无形资产

5、防止人员变动将技术成果带走

6、免除保密措施实施成本

7、有利于企业的宣传

既然各有各的好,那么,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并用吗?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可能并用的。因为如果选择专利保护就必须申请专利,就必须公开技术。一旦技术公开,秘密尽失,无商业秘密可言,也就无法同时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如果选择商业秘密保护,一旦泄密被外人发现就不能再注册专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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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昌平区
  • 执业单位: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6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