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家庭矛盾积怨,韩某在除夕夜前往前妻妹夫蒋某家中理论。一见面,韩某便用拳头击打蒋某面部。体型高大的韩某将瘦弱的蒋某推倒在地,并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击打蒋某肩膀。事后经鉴定,蒋某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右眼挫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到案后,韩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我没有推倒他,他是自己跌倒的,我也没有用甩棍打他。”“不能相信我三女儿的证言,她一直跟我关系不好。”
面对“零口供”及关键证人均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难题,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发现韩某挥拳动作及事后收甩棍的动作;调取韩某手机记录,发现其购买甩棍的电子证据;通过侦查实验,证实韩某的行为具有导致蒋某倒地的高度可能性;还对多名关键证人进行隔离询问,各证人对核心细节陈述一致,形成稳固的证据闭环。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人拒不认罪,但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3.7万余元。韩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普法要点
“零口供”不代表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即便韩某自始至终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仍通过物证、视频监控、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等客观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让“嘴硬”的犯罪分子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
2.推搡致人受伤,是否构成故意犯罪?
案情回顾
张某中与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2000元但未按期归还。2021年正月初六中午,两人在张某国家中相遇,张某中酒后追着施某周要求还款并将其抱住,两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故意?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中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中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在两级法院间反复审理,最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张某中无罪。
裁判理由指出:认定张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及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唯结果论。张某中因索要欠款而抱住施某周,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推搡导致摔倒是偶然结果,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普法要点
“轻伤入罪”不等于“唯结果论”。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需要严格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故意,不能仅凭损害结果倒推犯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收录入库,旨在为类似案件确立裁判规则,体现刑法谦抑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