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范鑫真律师石油工程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确认案-劳动争议领域
Z于2023年7月受D公司指派,到某县某井队从事技能操作岗位工作。工作期间,Z的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发放,日常工作管理由公司负责。2023年10月20日晚上8点左右,Z在工作时崴脚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骰骨骨折。Z受伤后需要确认劳动关系以便进行工伤认定,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
Z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委托范鑫真律师代理诉讼。范鑫真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和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Z受D公司指派到外地工作,工资由公司发放,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确认劳动关系成立。范鑫真律师帮助Z收集整理了微信支付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Z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D公司辩称Z与该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未就劳动期限、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进行协商。公司还辩称Z的劳务报酬不是由公司直接支付,提供劳务的具体内容也不是公司安排,Z无须遵守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公司不参与对Z的雇佣、管理、监督,不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双方之间缺乏劳动关系的根本隶属特征。公司请求法院驳回Z的诉讼请求。
范鑫真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全面论证。范鑫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D公司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Z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工作,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Z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上述事实有微信支付工资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范鑫真律师还指出,公司仅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且对微信流水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进一步印证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工资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受被告指派去外地工作的事实,且原告在工作期间工资由被告发放、日常管理由被告负责,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被告的业务范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Z与被告D公司在2023年7月至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石油工程等行业中存在大量外派用工情形,劳动者被派往外地工作,劳动关系认定往往存在争议。本案明确了判断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不能仅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是否在同一地点工作为标准。范鑫真律师在此案中通过系统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指派记录等证据,成功帮助外派务工人员确认了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和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了律师在新型用工形态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专业能力。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