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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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一起合伙经营油罐生意,原告陆续投入50万元,后两人商议散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1万元,于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1万元的欠条,后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剩余9万元没有偿还,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于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更需要原告将证据做的更完美,因此原告提供了两个证人。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


王艳律师,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八年,济宁市公安局公益律师、济宁市职业学院特聘教师、石桥镇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