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21320**********

  • 执业机构: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共同生活未登记,彩礼返还?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2日|分类:离婚 |735人看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一项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