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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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司内部任免发生变更,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其变更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内外有何区别?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463人看过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9-2014)

 一、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 

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司内部任免发生变更,但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其变更的法律效力对公司内外有何区别? 

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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