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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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证据关口,破解伤害故意认定难题,终获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王根余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47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事辩护的征途上,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承载着当事人的人生与家庭的命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知“疑罪从无”不仅是写在法条上的原则,更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坚守的底线。近期,我代理的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历经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乃至法院审判阶段的波折,最终在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成功推动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洗清了冤屈,也为这起争议巨大的案件画上了公正的句号。

本案源于一起发生在餐饮场所附近的停车纠纷。当事人(系个体经营者)在与邻里交涉停车事宜时,因言语不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对方一名女性家属突然倒地并陷入昏迷,其配偶亦受轻微皮外伤。经公安机关鉴定,该女性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基于此,当事人一度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追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控方依据伤情鉴定意见及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当事人拳击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图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手案件后,我并未被表面的证据所迷惑,而是迅速投入到对全案卷宗的细致梳理中。我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当事人的击打行为,究竟是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出于应激反应下的本能防御?? 在审查起诉及后续的审判阶段,我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深入沟通,指出案发现场监控虽记录了冲突瞬间,但画面模糊且角度局限,无法清晰还原当事人出手的力度、方向及主观心态。更为关键的是,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当事人在遭受对方多人围堵、推搡时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可能性。控方仅凭事后伤情结果来倒推伤害故意,显然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我坚持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在行为人主观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事实不清、且存在多种合理辩解空间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就草率定罪。经过不懈的努力与据理力争,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在案件撤回起诉后,检察院经审查明确指出,现有证据仍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当事人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落地,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因刑事犯罪记录而对其家庭及经营事业造成的毁灭性打击,更是对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印证了在刑事辩护中,只有深挖证据细节、死磕程序正义,敢于对“疑罪”说“不”,才能真正履行好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

王根余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离婚、继承案件。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由王根余律师创办。服务宗旨是:把做事放在第一位,赚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
1120120********20 刑事辩护、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