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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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不能被法院从采信,为什么?

发布者:李开宏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425人看过


案例

大明与小红原本为一对恩爱夫妻。后来,大明事业有成,便犯了“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小红发现后,与大明进行了交谈,交谈中大明承认犯错,并表示“我心里并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生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小红,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殊不知,小红已偷偷将这一切录了音,只为“未来有所保障”。

 

谁承想,没过多久大明还是要与小红离婚,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财产一人一半。

 

小红很气愤,遂向法院提交之前的录音,拟证明大明过错在先,应当少分其财产。

 

大明不服,要求对该录音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小红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机构发现小红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

 

小红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小红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小红最终未能如愿。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不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

 

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本案中,小红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其证据来源容易遭受质疑。此外,将录音转存在光盘上,录音不仅转换了载体,更严重的是改变了录音的格式。格式转换后,一方面,可用于鉴定证明未经过剪辑的很多特征消失了,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也是一种人为操作处理。所以小红提交的录音未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也就不奇怪了。

律师建议

本律师认为录音证据能够被法庭采信,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方式要合法

 

取得证据的过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2.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提交的录音最好有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即使出于备份考虑,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

 

3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证据保全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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