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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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承揽合同纠纷 服装饰品依法改判

作者:张振华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上诉改判案例浏览:938次举报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民终2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长寿大道南段东侧帝豪国际西门85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尧东,男,汉族,1974年06年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尧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世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被上诉人张尧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64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寅佳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一审认定寅佳公司债权转让书有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2017年在夏邑县县城租赁别人100平方的车间,领着乡下的大姨大妈们做点零星的加工活,赚的都是血汗钱。由于张尧东不支付加工款,导致民工工资发放不了,房租支付不起,夏邑县的车间被房东收回,上诉人被迫搬迁至萧县亲戚家,因疫情生意不好,至今没有订单,在家打零工。②寅佳公司是主要从事成品服装大宗贸易的日资企业,法人刘某也是日本人,股东也是日本人。③张尧东是有名的服装企业家,自己控制多家服饰加工公司、和日本企业来往频繁并在日资企业担任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张尧东及其掌控的公司和寅佳公司有着很多的订单合作。张尧东欺压中国老百姓,压榨中国劳动人民,我的工人拿不到工资回家过年,我交不起租金,厂房被回收,公司倒闭,我越来越愤怒④我是一个以农民为组成部分的县城作坊,从不给日本人打交道,根本不认识刘某,根本不知道寅佳公司,和寅佳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关系,一审认定寅佳公司对我享有债权并认定转让有效,属于无中生有,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没有坚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认定证据,加工数量和加工地点认定错误。1、加工数量认定错误。张尧东交付给我的衣服总共只有3500件,一审认定为10560件服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加工地点认定错误。一审认定服装加工地点错误,我服装加工地点实际在夏邑县。三、一审判决不公平。因为张尧东拖欠工人血汗钱,迟迟不给,工人们加工的衣服早已被他销售已空,执行局执行他让他还钱,他才时隔加工成果交付完成三年后提起的毫无事实根据的反诉讼。不仅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证明观点紊乱、毫无事实和根据。2018年服装加工完毕,张尧东和段某一同到我工厂拉走货物,加工完毕的货物交付给张尧东后,我当时就想让他一次性付清,但他带着我去郭庄镇一家银行,张尧东从银行取出4万元现金,将该4万元交给我,中途张尧东手机一直把我拉入黑名单,微信也被张尧东删除,我只有多次打电话催他的工人段庆西,但段某不给我说张尧东的下落,加工作坊内的工人无法回家过年,整天找我闹,我才20多岁,刚刚创业,也是没有钱,天天度日如年,工人工资都是我垫付的,看着大姨大妈们没有钱过年,在哭闹我非常可怜他们,就从网络上借款平台借人家的高利贷偿还了工人加工工钱,后来偿清借款平台欠款后,夏邑作坊也倒闭了,搬到萧县农村去。从加工好衣服到现在,他拉走衣服的时候给了一个四万的,执行局执行一个16000元的,总共就给了56000元,进远不够工人工资。(1)2019年我起诉张尧东要工人加工费,审判过程中遇到疫情,一直到2020年才结束,判决张尧东支付加工费。(2)2020年二审中张学朋法官主持要给我调解,让我少要点,我也没有同意。本次庭审中,张尧东一直坚持自己不认识马世领,从没有发服装给我和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但后来在夏邑反诉时全部翻完。二审判决书中不经意的一句话让他别有用心的利用了,即如张尧东认为质量不合格可以反诉。经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张艳法官主持调解,我没同意调解,后张尧东撤诉。(3)2021年张尧东再次反诉到夏邑县人民法院,三次都在赢的案件,第四次忽然间败诉了,胜败乃兵家常事,但败要败的心服口服,要败的理所当然,但我败的不服,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证据严重不足。判决书认定错误事项有:1、服装型号和款式错误,数量、总加工费等全部错误。我只做了2千件小孩夹克衫(不戴帽子)、大人丝绵棉袄3500件,小儿夹克衫17元每件,大人棉袄37元每件,总共加工费163500元。一审认定2050件小儿棉袄(戴帽子)、510件风帽棉袄、3000件风帽棉袄、5000件风帽棉袄,总加工费349720元。2、送货人和接货地点认定错误。送货人是段某、张尧东,收货人也是段某、张尧东,接货地点是夏邑县。一审认定送货人是段某、接货地点是砀山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交货日期认定错误。本来是口头发放的活,都没有书面合同,对于交货日期没有明确口头约定,加工完成后,他又带人拉走,还给4万元钱加工费,欠123500元。4、寅佳公司委托的检品公司检测产品不合格系虚假。因为所谓的检品公司就是张尧东担任总经理和董事长的静田赞英公司,其出具的检测证明内容虚假。5、为了修补,将残次服装交给诚恭公司修补。支付加工费112172元,修补就修补,干嘛支付加工费,加工费是干什么的,修补费和加工费没有一个和我有关,我加工的服装均被销售已空,不然他在2018年、2019年、2020年怎么不起诉,2021年要货款才起诉,且2019年初张尧东就把我的电话拉黑,微信删掉。6、拉回781件废品,纯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从来没有的事情。7、寅佳公司支付给日本的违约金8750美金。我不管你多少美金,你日本人之间的交易和我有半点关系吗。8、寅佳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张尧东。我都不认识寅佳公司,怎么会欠一个日本企业的债务。四、原审中张尧东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寅佳公司与我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应当依法驳回张尧东的诉讼请求。无法证明寅佳公司与日本公司的售货合同所交易的货物是我加工的。(5)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庭审笔录、债权转让书影印件一张,证明不了寅佳公司与我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五、本案本质上属于质量纠纷,未见服饰、未经损失评估鉴定,未有充足的关联证据,搬砖头硬砸,直接认定并支持了张尧东巨大的损失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尧东的起诉请求是违约损失。双方无书面合同,没有口头约定的证据情况下,搞几个出口罚单,就往我这个小裁缝身上硬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驳回张尧东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此前,上诉人起诉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加工费用等缺少事实依据。

张尧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纯属宣泄情绪。

张尧东、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服装加工费112172元、运费60800元、违约金60430元等违约损失共计233402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0日,原告以上海岁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安公司、承揽方)的名义与寅佳公司(定作方)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定作方带料,承揽方负责加工,型号及规格为2050件儿童夹克衫(款号41V305BD)、510件风帽棉袄(款号873033)、3000件风帽棉袄(款号873034JM)、5000件风帽棉袄(款号873035MH)合计10560件服饰,最晚交货期9月10日。原告张尧东将以上布料布料、辅料等材料,通过段某运到被告处,交由被告实际承揽该工作,并向被告提供了以上相同的规格、数量、款号、工期等条件和要求。原告要求被告应在收到主、辅料后60日内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约定最晚交货期为2018年9月10日。被告收到上述主、辅料后,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一直到2018年10月才交付部分货物。经寅佳公司委托的检品公司检验,被告交付的衣服质量不符合定作要求,属不合格产品。为了弥补部分损失,寅佳公司又找到诚恭公司对其中可以修复的残次品部分(B品)进行了修补,共支付给诚恭公司服装加工费112172元。对无法修补的的部分废品(C品)781件,由被告自行拉回。由于被告在约定的服装加工期限上、质量上的严重违约,直接导致寅佳公司向日本承担违约金8750美金(折合人民币60403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以上损失及发往日本增加船运费及日本国内物流费等损失60800元,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2020年7月1日,寅佳公司出具债权转让书,将其向恒夏公司索赔损失的权利转让给张尧东享有。其与张尧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另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恒夏公司索赔损失的权利转让给张尧东享有。其与张尧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另行结算。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张尧东以岁安公司的名义与寅佳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原告将该合同约定的风帽棉袄加工转交给被告恒夏公司加工,双方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恒夏公司存在迟延交货及所交物品严重不合格的客观事实。寅佳公司为减少损失,将被告加工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修理所支付给诚恭公司的修理费用96700元及迟延交货被降价8750美金(60403元),均属寅佳公司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寅佳公司已将其对被告恒夏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张尧东,原告主体适格。原告请求的货期晚了船运费用60800元,不能证明是原告的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尧东各项损失157103元;二、驳回原告张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原告张尧东负担801元。

本案二审争执焦点为,一审判决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张尧东各项损失157103元的判项是否成立。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有:一、静田赞英(太仓)服饰整理加工有限公司会社概要一份,该公司作为质量检测公司,检验昆山寅佳公司服装有质量问题,张尧东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涉案服饰及质量检测机构与张尧东均有利害关系。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国家信息查询报告5份。张尧东掌控5家公司,相关证据材料系伪造。三、户口查询表1份,张尧东的长女张博文系上海岁安公司监事,岁案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2018)苏0585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以证明庄浩、张尧东在太仓长期与日本企业从事服装加工合作。五、恒夏公司起诉状、判决书各一份,上诉人另案主张的加工费仅为164000元,被上诉人却声称本案加工费用346720元。六、张尧东起诉状及庭审笔录一份,张尧东承认只做过一批货物,按照上诉人所称加工10560件服装,应支付349720元加工费,却只支付6万元加工费。七、录音4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份、文字翻译4份,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接听上诉人的电话,事隔3年又以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工钱,无法理解。张尧东质证认为,证据一来源不合法,官网查询不到。证据二、证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四真实但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五、证据六,内容真实,双方仅此一次合作。质量达不到要求。证据七,是张尧东对服装质量问题协调后,马世岭一直纠缠不休,张尧东只好拉黑。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联系,达不到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曾因本承揽合同而起诉过张尧东,生效的(2019)豫1426民初6391民事判决认定,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为张尧东加工儿童夹克衫2000件(每件17元),成人棉袄3500件(每件37元),共计加工费163500元,已经支付40000元,遂判决张尧东给付下欠的加工费123500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该一审判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1214号案2020年5月25日的二审庭审笔录显示,刘某证实除夏邑之外,其昆山寅佳公司通过一姓段(段某)的发给了芒砀山。段某证实其介绍寅佳公司将货物发给了洪景山和马世领。证人王某证实,从张尧东的员工收到过1470件衣料。证人韩某证实,其为张尧东加工过棉袄2080件,每件40元,是从芒砀山马世领那里拉的原材料,张尧东谈的价格数量。静田赞英公司服饰加工有限公司的检品作业报告书显示,总体不良数781件,良品数7526件,不良率9.4%。该报告显示,入库时间2018年10月8日,出荷日为2018年10月25日。而上海城恭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加工费96700元票据。

本院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来料加工,双方对交货期限、质量责任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等均有争议。上诉人因同一案由曾经起诉过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主体适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1214号一案中,证人刘某、段某、王某、韩某均由张尧东申请出庭作证,他们能够证实,为张尧东加工服装的除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外,还有韩某等人。生效的(2019)豫1426民初6391民事判决认定,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为张尧东加工儿童夹克衫2000件(每件17元),成人棉袄3500件(每件37元),共计加工费163500元。张尧东所称涉案10560件服饰全部由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的观点不成立。上诉人称静张尧东田赞英公司服饰加工有限公司为张尧东所有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该观点不成立。静田赞英公司服饰加工有限公司检品作业报告书虽然没有经双方共同委托,但检定程度序及内容较为客观,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面貌,可以作为服装质量问题的参考依据。该报告中总体不良数781件,张尧东称不良服装进行了二次加工,并主张二次加工费用,与其所称该781件服装被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拉走的观点相矛盾。上海城恭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加工费96700元票据,该票据也不显示服装批号,出具日期与检品作业报告书出具的日期为同一天,没有经马世领签字确认,无法证明是对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服装的二次加工费用。张尧东请求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迟延交货被降价8750美金(60403元)只有一张明细表,没有支出凭证,也没有货款受到损失的证据。但上诉人逾期交货的事实存在,静田赞英公司服饰加工有限公司的检品作业报告能够证实所加工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逾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等如何承担约定不明,上诉人对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检品作业报告书显示不良率为9.4%,本院确定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应在全部加工费163500元的范围内,按照该9.4%比率减收加工费15369,并酌定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按照全部加工费163500元的10%即16350元承担逾期交货等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恒夏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641号民事判决;

二、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尧东31719元;

三、驳回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驳回张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92元,由张尧东负担10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张尧东负担2850元,由夏邑县恒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朱利民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 远

 


张振华,就职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为一名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