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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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综合劳动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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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公司、C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胡玉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664人看过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为B公司的代理律师,A某诉称:202*年*月,其小客车在某街道处被断掉的电线引燃,造成车辆损毁,车辆修复费用60000元,电线的所有者是B公司、C公司,A某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60000元。

律师认为:本案A某之起诉与B公司无任何关系,B公司并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因为案涉线路的产权以及管理权不属于B公司。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该线路产权属于C公司,因此与B公司无关。

另外,本案中的车辆被烧毁,到底是否为电线掉落引燃的还是其他原因并未可知,而且消防队到达现场时火势已经起来了,现在仅仅只听A某得陈述该车辆是掉落电线引燃,那么到底是车辆起火烧断了电线,还是掉落的电线引发车辆火灾,对案涉车辆的起火原因,A某应负举证责任。即使是掉落电线烧毁的,该线路不属于B公司所有,与B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综上,应依法驳回A某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断落引发火情的电线产权人是谁?二、B公司、C公司是否应对案涉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份额?

关于焦点一,《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案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负责保护。”本案中,B公司将电力输送至C公司家属楼一定距离之外的总电能计量表,表后线路延伸通入C公司家属楼外墙的总电闸,然后为家属楼各住户供电。总电能计量表即为《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的“最后支持物”,线路产权分界点在总电能计量表处,表后线路产权归C公司。

C公司辩称最后支持物是位于其家属楼外墙处安装的总电闸,但该电闸并不具备用电计量的功能,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不能作为产权分界点。同时,C公司集中收取各住户电费后统一缴纳给B公司,亦能够证实家属院的电力设施仍由C公司管理,并未移交给B公司。C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侵权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引发火情的线路燃点位于表后线路C公司产权部分,C公司负有对该部分线路的维护管理责任,因其未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导致线路断落引燃案涉车辆造成A某得损失,C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供电企业,既不是涉事线路的产权人,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对涉事线路不负有维护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是由村庄改造而来,内部商业区、居民区混合,并未规划有专门的公共停车区域。A某按照西商城居民的生活习惯,将案涉车辆停放于其居住的楼下,对突发电线断落引燃车辆的事故不具有可预见性。A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C公司应对案涉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A某的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案涉车辆已不具备修复意义,鉴定机构经各方同意以推断全损认定,并据此评估损失价值为20000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A某支出鉴定费5000元,拖车和工时费950,亦属于实际损失,C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一、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某车辆损失20000元,拖车及工时费损失950元,共计20950元;

二、驳回A某得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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