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判刑三年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次举报
2026-06-10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6日19时许,任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与汪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王某(另案处理)因索要房租产生矛盾,双方相约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XX镇XX路XX路段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某持刀和汪某追打任某等,被告人杨某、张某(已判刑)应任某邀约到场后,与任某共同殴打王某,杨某从其电动车箱内拿取套筒扳手击打王某,致王某受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在斗殴中使用形同铁制棍棒的套筒扳手殴打对方人员王某,该套筒扳手平时作为摩托车修理工具使用,具有坚硬物理属性,在实际斗殴中被用作伤人的工具,足以造成对方人员受伤,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的“械”。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