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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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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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判刑三年

作者:秦秀亮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次举报
2026-06-10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6日19时许,任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与汪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王某(另案处理)因索要房租产生矛盾,双方相约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XX镇XX路XX路段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某持刀和汪某追打任某等,被告人杨某、张某(已判刑)应任某邀约到场后,与任某共同殴打王某,杨某从其电动车箱内拿取套筒扳手击打王某,致王某受伤。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在斗殴中使用形同铁制棍棒的套筒扳手殴打对方人员王某,该套筒扳手平时作为摩托车修理工具使用,具有坚硬物理属性,在实际斗殴中被用作伤人的工具,足以造成对方人员受伤,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的“械”。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1500120********16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