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描述
2019年,委托人何女士与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装修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装饰公司赔偿何女士损失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判决生效后,装饰公司未履行,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主动找到何女士,提出愿意分期履行,并表示其本人愿以个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请求何女士同意达成执行和解。何女士在赵某的真诚表态下同意和解,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赵某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对装饰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赵某在支付了首期15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履行剩余款项。何女士多次催讨无果,面临原判决恢复执行困难和担保责任难以追究的双重困境,遂委托本所律师介入。
二、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执行标的为原判决确定的剩余债权70万元及相应利息;
2. 裁定追加担保人赵某为被执行人,在担保范围内(即剩余债权70万元及利息)对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对赵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何女士的债权。
三、 办案过程:律师的关键作用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达成,但义务人不履行时,如何高效恢复执行并追究担保人责任,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承办律师凭借对执行程序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熟练掌握,成功将担保人个人的财产纳入了执行范围。
1. 准确选择救济路径,直接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承办律师未选择另行起诉追究保证责任,而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直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同时申请追加担保人赵某为被执行人,避免了繁琐的二次诉讼,大幅缩短了维权周期。
2. 固定关键证据,证明担保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律师对《执行和解协议》中赵某亲笔书写的担保条款进行了公证,并向法院提交了何女士与赵某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赵某在和解过程中主动提出以房担保,意思表示清晰、真实。
3. 论证追加担保人的法定条件:承办律师向法庭指出,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属于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担保承诺。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法院可以依据该承诺,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赵某的担保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条件。
4. 迅速申请财产保全,锁定担保财产:在启动追加程序的同时,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对赵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进行查封,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后续评估拍卖顺利进行。
四、 律师观点与建议
执行和解是实现债权的一种灵活方式,但需要防范“二次失信”的风险。
1. 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务必明确具体:和解时,如果对方提出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其在协议中写明“保证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担保人亲笔签名。模糊的表述可能导致后续追责困难。
2.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应果断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对方不履行,债权人不应继续等待,而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同时申请追加担保人。
3. 必要时重新评估和解方案:如果对方在和解后再次失信,说明其履约意愿和能力均存在问题,此时应果断终止和解,回到强制执行的轨道上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4. 律师介入有助于提升执行策略的专业性和效率:执行程序中存在多种程序路径,专业律师能够根据个案情况选择最优方案,有效缩短回款周期,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张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