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法院二审、再审案件指标化、形式化办案之建议民革党员、托马斯幼儿院院长黄靖,民革党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永明律师反映: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案件指令再审、提审、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按照指标办案,形式化办案的情形。二审法院法官每个人每年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有人为设置的数量要求;再审案件法官每个人每年指令再审、提审、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案件数量有人为设置数量要求。二审、再审案件审理基本上形式审查,即使法律文书有错误也不更正,形式主义大量存在。降低了民众对司法的期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案件数量增加,因为二审结果不公,案件当事人一般会继续申请再审,再审结果不理想还会继续申请检察院抗诉,本来应该在前置程序就应解决的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造成司法程序空转,司法资源浪费;人民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的经历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正确评价某个法官的工作效果…………………1、取消人为设定指标这一不科学不合理的做法。人民法院法官在决定案件二审是否改判、是否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法官每个人每年指令再审、提审、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时,依据法律和事实判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发回重审、依法改判,指令再审、提审、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法律文书内容,而不是因为指标问题,该改的不改。2、科学合理的制定修改法官的评价指标体系。法官的工作怎么样,应该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至少目前不应该再人为设定二审是否改判、是否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法官每个人每年指令再审、提审、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指标。3、建立科学有效监督。人民法院设立类似于审判委员会的机构,定期对二审、再审案件进行抽查,判断二审、再审法官的职业素养、水平,并将其评价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