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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经典案例 | 行为人虽使用虚假身份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张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 |685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初,律某某在河南某地以四十余万元的价格购买数块玉石原石和数十块玉石雕件、摆件,准备赴某地与被害人铁某某进行交易。律某某与其妻张某某事先通过网络找他人伪造了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张某某的照片伪造名为“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枚,准备在玉石交易时使用。为了博得铁某某的怜悯和同情,张某某还让其手有残疾的姐夫江某某与其假扮夫妻,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一万元报酬给江某某。


2019年6月X日,张某某、律某某、江某某来到某某市地,入住宾馆后与铁某某联系,张某某、律某某欲将带来的玉石原石和雕件、摆件以三百五十万元的价格出售,但双方就价格问题当时未达成一致。次日,双方又约谈,价格还未达成一致。铁某某怀疑玉石为假,故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鉴定,案涉玉石原石和雕件、摆件均非虚假,价格为七、八十万元。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律某某、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律师策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金玲玲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日后即接受家属委托,第一时间赴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情况。经研究认为,从诈骗犯罪的角度考虑,如果本案认定构成诈骗罪,由于数额巨大,量刑的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重罪,是否构成诈骗犯罪是本案的研究重点,考虑案涉玉石并非假货,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虽然使用虚假身份以便博取购买者同情,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应当不构成诈骗罪。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无效的情形下,做好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准备工作。


在检察机关赞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指控张某某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认可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而认罪认罚,从而谋求拘役刑以维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文书


不予批准逮捕建议书

不予批准逮捕建议书


建议人金玲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之辩护人。


建议事项:


建议对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与理由:


根据诈骗罪的特征,成立诈骗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受到损害。欺诈行为表现为向受害人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害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但这种欺诈行为必须是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通过会见张某某本人、了解案情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人认为,张某某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害人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某存在以假玉石冒充真玉石出售给他的行为,但通过会见张某某,辩护人得知其在向铁某某出售玉石时,始终表示自己出售的是和田玉石,至于品质如何,自己不能保证。就玉石交易而言,行业内并没有明确价格标准,什么价格出售和购买,完全取决于双方的磋商和洽谈。玉石的价格并不取决于玉石本身,而是取决于买家自身对玉石的鉴赏甄别能力和与欲购买之玉石的眼缘。本案中张某某对自己所出售的玉石并未做任何保证,是否购买和什么价格购买,完全由双方决定。根据以上事实,本案所涉玉石的交易为正常、合法的交易行为,不能认定张某某有诈骗铁某某的故意,仅凭铁某某本人的陈述不能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张某某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与是否购买玉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伪造身份并不足以使铁某某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张某某隐瞒身份与被害人购买玉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伪造身份也不能足以使被害人陷入对玉石本身的错误认识。张某某确实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真实身份,但铁某某的主要目的是购买玉石,真正决定其是否购买玉石的因素是玉石本身的品质与价格而不是张某某的身份。


(三)该笔交易最终并未成交,铁某某没有任何经济损失


张某某虽提出以三百五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玉石原石和雕件、摆件,但该价格仅为张某某最初的报价,依商业惯例,双方会就玉石价格进行反复磋商并达成合意,本案中铁某某最终并没有购买案涉玉石,不存在被骗事实,张某某当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张某某与铁某某之间的交易属于正常、合法的玉石买卖行为,张某某自始至终不具有诈骗铁某某的故意和行为,也并没有给铁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张某某主客观上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故建议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退一万步讲,即使张某某构成刑事犯罪,也是属于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并无社会危险性,没有羁押之必要性。同时鉴于张某某家中尚有三个年幼的孩子,年龄最大的不超过五岁、最小的孩子刚刚度过两岁生日,且其丈夫律某某也因同案被刑事拘留,孩子无人照顾,建议贵院也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以上建议,供贵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时参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人:律师金玲玲_____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辩护提纲

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没有异议,但建议法院对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主要理由如下:


一、该伪造的身份证没有使用,没有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


二、张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已经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


三、张某某家中尚有三个年幼的孩子,年龄最大的不超过六岁、最小的孩子刚刚两岁,而且其丈夫律某某也因同案被审判,孩子无人照看


四、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以上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金玲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X日


案件结果


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接受了金玲玲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但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后检察院以张某某、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某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某某区法院以张某某、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销售产品时使用了不实的身份信息,伪造了居民身份证、谎称有残疾的姐夫是自己的丈夫以便博取同情,销售的产品利润过高,容易被认为使用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手段。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使用虚假身份,但该虚假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不能认为构成诈骗犯罪。


回顾思考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了解案情之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并进行当面沟通,说服承办检察官接受自己的意见,使得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

在伪造身份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不做无罪辩护,取得了处罚较轻的结果。


文无定法,作为认罪认罚案件,法庭辩论时发表简要的辩护意见,大多时比长篇累牍的辩护词效果要好。


律师介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金玲玲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金玲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从事专兼职法律工作二十年,承办过大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现担任十余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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