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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81人看过举报


一、定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轻伤、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以上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二、山东量刑标准: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致一人轻伤

轻伤二级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轻伤一级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致一人重伤

重伤二级的,三年至四年;

重伤一级的,四年至五年。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

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增加刑罚量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

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每增加一人轻伤

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每增加一人重伤

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

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

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六级至三级)

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超过三级)

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

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

使用枪支伤人的

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事先准备或者携带并使用,增加幅度内从重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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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


1、推翻、否定法医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新伤旧伤鉴定,如果重新鉴定不构成轻伤,或者是陈旧伤与本次伤害行为无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鉴定程序不合法,例如不是县级公安机关委托而是派出所委托、先鉴定后委托、受害人自行委托等。


2、无伤害的主观故意,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或者属于意外事件,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3、在非攻击性行为和一般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一般殴打行为偶合外在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通常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殴打行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可能构成意外事件;非攻击性行为合并被害人自身失误导致死亡的案件,通常认定为意外事件,仅在外部环境极为危险的情况下认定为过失犯罪。


4、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5、无伤害行为,被告人和受害人根本无身体接触,或者伤害部位和受伤部位不一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6、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7、疑罪从无,证据上自相矛盾,特别是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前后不一甚至受害人明确承认不是被告人造成而是他人造成。在多人伤害情况下,无法确认是本案被告造成,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8、被栽赃陷害,事实上是受害人故意设局、自伤自残,目的是敲诈勒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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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起诉指导意见

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有伤害行为但只构成轻伤,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定罪,或虽予定罪,也不宜处以刑罚:

 

(1)因邻里之间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造成了一方伤势较轻,事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愿意承担或已经承担医疗费用及赔偿损失的;

 

(2)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互相撕抓或打斗,导致双方各有轻伤,并且彼此均具有殴击或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正当防卫,事后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的;

 

(3)因家庭纠纷而引起本家庭成员之间伤害,情节较轻,属于轻伤,事后受害人又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4)在纠纷争执中,被告人并无伤害故意,因过失致争执人或者第三人轻伤,事后能积极救护,且主动赔偿损失,受害人谅解后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致两人以上轻伤的;具有滋事目的,社会影响恶劣的;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出于追求垄断目的等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伤害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曾因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受过行政处罚的;以残忍手段实施伤害行为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五、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第七、第十六、十七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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