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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顺利办”董事长被刑拘 | 盘点股东博弈中的8大刑事内斗招数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317人看过举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A股上市企业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提供企业运营服务,股票代码000606,SZ)董事长彭聪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警方带走。该事件引起公众热议,或与股东内斗相关。


事件源于2020年5月27日,顺利办公司第一大股东连桂良联合小股东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请求罢免公司第二大股东彭聪的董事、总裁职位,并顺利审议通过。6月中旬彭聪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叫停了《董事会罢免决议》的实施,使得彭聪一方及时保住了对顺利办公司的控制权。随着股东之间的激烈争锋,连桂良一方的代表人物相继辞去董事职务。12月,彭聪及其关联方完成股票增持计划,累计耗资1.02亿元,在最终收益股份上超过了连桂良。

就在外界以为彭聪在股东内斗中“获胜”,坐等彭聪大战拳脚之际,风云突变,不仅彭聪直接持有的公司7813.03万股股份遭司法冻结,彭聪本人也被以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带走。

让人不禁感叹,股东博弈中最厉害的招数还是刑事控告,不仅最便捷有效,还一招致命。 


借此机会,我们盘点梳理出了股东博弈中常见的八大刑事内斗招数,供各位读者围观交流。



第一招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修改为认缴登记制。此后这三类罪名不再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及其股东。但由于国务院明确规定的27类金融、保险类特殊企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因此该类企业及股东仍有可能触犯此三种罪名。


如湖南鼎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中,除了股东鑫业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100万元,其他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股东鑫业公司向长沙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请求对鼎都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光伟涉嫌骗取、挪用、侵占国有资产进行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邹光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终777号]



第二招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证券法修订相衔接,修改内容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和操纵市场等三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此招数的经典案例是,2020年4月29日,《战狼2》《流浪地球》《我不是药神》等多部高票房电影出品方——北京文化电影公司原副董事长娄晓曦在微博实名举报北京文化“系统性财务造假”,指总裁宋歌和副总裁张云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欺诈发行债券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职务侵占罪很快,北京文化电影公司发表声明称娄晓曦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已逃离海外,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简单来说就是原董事长与现总裁互相举报对方犯罪)







第三招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这三种罪名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发生其他不利情况时,公司负责人或财务会计为了减少损失或隐匿证据而触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进而遭到股东或利益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


如2018年8月,已经破产清算的海门中南国际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股东陈琳实名举报中南置业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陈锦石在该公司破产清算中,通过隐匿财产等方法侵占该公司8607万利润,同时陈锦石被控告指使、授权、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隐匿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四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这四个罪名是股东间产生纠纷后最为常用的招数之一,基于国内商业交易环境的现状,基本一告一个准。前段时间笔者律师团队在给某国企高管及员工开展廉洁讲座时特别强调:不要以为商业贿赂无人知,出事时就会发现举报控告自己的不是纪委,而是身边人(甚至是枕边人)。


如2021年1月5日,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周德洪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媒体报道,周德洪之所以涉嫌犯罪,或与其之前举报原公司副总经理邹爱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有关


(这就是典型的“你控告我受贿,我举报你行贿”)







第五招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此两类罪名容易发生在股东纠纷产生之后,股东通过查账等方式寻找证据并进行举报控告。如2020年10月份,迅雷公司发布一则声明,声称迅雷新管理层通过对公司进行审计发现前任CEO陈磊等人涉嫌职务侵占,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







第六招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这两类罪名主要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纠纷之间,如2020年10月13日,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杨硕就被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七招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此罪名较容易因股东抢公章大战时而引发,当当网李国庆将公司公章抢走被行政拘留,但假若公章被抢走后俞渝另行私刻公章以应对公司大量事务,那么就有可能触犯此罪名;又或者股东为了争取股权,故意伪造公章在股东决议或合同上盖章,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第八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产品类犯罪



公司或股东涉嫌产品类犯罪一般是由消费者或同行举报控告,但是在股权争夺战中不具体经营公司事务的股东很有可能会以举报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产品犯罪的方式进行报复。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股东诉讼纠纷中就遇到了二股东为了逃避出资义务,到公安局举报公司及大股东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而逼迫大股东自行承担公司债务。






以上八大招数是股东博弈过程中常见的刑事手段,也暴露了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常见的刑事犯罪风险,更是反映出一家运营健康的企业不仅需要公司法律师,也需要刑事律师作为合规把控者,否则刑事风险就像定时炸弹,最懂刑事风险防范的那个笑到最后,最差的那个不仅出局还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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