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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商品在中国销售不写中文标签怎么处罚?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15人看过举报


重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MetaLaw回答:根据相关的案例,外国商品在中国销售不写中文标签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2020)渝0112民初31063号(2021)宁04民终153号(2019)沪01民终15444号。如果食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则不得进口(2021)宁04民终153号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2017)粤03行终1054号(2018)浙01行终981号。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支持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请求,包括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20)渝0112民初31063号(2019)辽0204民初4038号(2016)粤01民终1015号。此外,如果进口食品来自禁止进口的食品地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2019)沪01民终15444号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但如果销售者能够提供合法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且消费者了解到商品产地并不会因缺少中文标签而受误导,那么法院可能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要求(2020)渝0112民初8611号。同时,销售者需要履行注意义务,确保商品信息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2019)渝0106民初279号
总的来说,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或相关产品将面临法律上的处罚,包括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并且在民事诉讼中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判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12民初31063号
原告:吴某
被告:瑞安市H母婴用品店
经营者:朱X
原告吴某与被告瑞安市H母婴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瑞安市H母婴用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413.5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4 13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0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为“安妮妈妈荷兰直邮”(旺旺ID:欢迎光临shop)的网店内购买8罐“【国内现货】荷兰本土pure goat有机婴幼儿1段2段3段全脂羊奶粉”,单罐价格328元,共付款2413.50元。收货地址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半山名都九栋,快递单号为YT2088499669XXX、YT2088499668XXX。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全部为外文,没有中文标签,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0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为“安妮妈妈荷兰直邮”(淘宝ID:欢迎光临shop)的网店内购买了8罐“【国内现货】荷兰本土pure goat有机婴幼儿1段2段3段全脂羊奶粉”,支付价款2413.50元,订单编号为1208977575812125XXX。该产品通过圆通快递物流发送至原告处(运单号:YT2088499669XXX、YT2088499668XXX)。原告收货后发现该8罐奶粉的的外包装标签均为外文,无中文标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婴幼儿奶粉外包装标签为外文,无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以及《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瑞安市H母婴用品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货款2413.50元,并赔偿原告吴某24 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70元,由被告瑞安市H母婴用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当选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长: 余大勇
人民陪审员:曾
人民陪审员:刘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 理: 王
书记 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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