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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四个根基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12人看过举报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一个完善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顶层良善的制度设计,更需要民众的参与整个社会的观念奠基,只有一个国家的民众真正理解、践行了法治的观念,将其成为一种生活常识与习惯,一个社会的法治生态才能真正稳固。因此,理解法治的观念根基,对于我们今天法治社会的循序渐成,尤为重要。


根基一:平等观念


平等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法治要捍卫和实现的就是人人平等、破除特权。对于公民而言,平等应当成为内心一种坚定的信念和价值追求:人和人之间存在财富、能力、长相、健康、价值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差别,但是,在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根基二:权利意识

人的权利即人权,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人因为是人,所以有人权,人因为有人权,才可能活出人的风采。法律限制的是公权力,保障的是私权利,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具备权利意识,并且要珍惜和尊重自己的权利,当权利遭到他人或强权侵犯时,要敢于为权利而斗争。


同时,权利意识还包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造就一个人人都享有权利和尊严的美好社会。



根基三:契约精神
从根本上说,法治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精神意味着大家都在同一套文明规则下行事。在个体事务中,契约精神意味着自己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维系着合同的执行,捍卫着社会的信任,是实现社会合作的观念基础;在国家与社会层面,契约精神牵涉宪约、让渡权利,它是政府公共管理权力的合法来源,也是社会对公民权利充分保障的前提。


根基四:程序正义
法律的目的是要实现结果正义,但也因此,人们在观念上更容易注重结果正义,而忽视了法治的程序正义。法律要实现正义,必须依靠一套确定的流程和程序,因此法律的正义,首先是程序的正义。如果只为追求结果的实质正义,而破坏本来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过度信奉“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逻辑,那么最终这只猫有可能将锋利的爪子伸向主人。
被破坏的程序正义只能在之后带来更大的司法灾难。程序正义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结果的实质正义。只有拥有程序正义的根基观念,我们才能真正平等地对待原告、被告双方的合法权利,正确地理解、尊重双方律师应有的司法职责与精神。
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严格框定了司法权力的规范,让司法行为摆脱人情、利益等一系列暗箱因素。
以上关于法治的四个观念根基,均转述自著名法学学者李红勃教授《法律通识》一书。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法治建设既需要国家的统筹,更需要全体民众的参与与观念转变,正如李红勃所说;“唯有每个公民都具备了法治的常识,理解了法治的理念,拥有了过法治生活的能力,法治才能从一种构想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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