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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92人看过举报


鲁法案例【2024】452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广泛,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在具体事故形态中,非机动车一方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多发的原因,若出现此类情况,到底该谁担责?机动车一方还需要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原告张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是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原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张某构成伤残。原告便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4960元。
原告张某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已对事故责任进行复核,且当时确实是原告闯红灯,其不愿意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结合事故责任,公司愿意在无责限额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能投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保险公司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上一级交警部门出具的复核结论均因原告张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从事故发生时监控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原告闯红灯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违反交规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尽管被告驾驶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亦应在机动车无责限额内承担原告的损失。
法院判决,依据保险合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19800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一种社会公益保险,其功能在于法律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关心和保障,体现出法律将生命权放到最高位置。
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交强险分为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无责赔付要求除受害人故意外,机动车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赔付的额度是有限的,一般无责限额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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