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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2024帮信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2人看过举报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专坑穷人的罪名”,本文作为帮信罪罪名解读第二部分,专就帮信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轻缓情形、出罪情形等概括总结。



「定罪标准」: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原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有情节严重,才值得刑法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法释〔201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了如下两种情形: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此外,《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另有兜底适用情形:却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情形汇总
定罪(立案)标准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9、却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2至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轻缓标准」

(1)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

(2)系初犯、偶犯的;

(3)从犯、胁从犯,以及受诱骗实施犯罪的;

(4)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退赔的;

(5)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所起作用较大的;

(6)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老年人的;

(7)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违法所得较少的;

(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出罪标准」:结合以上(1)-(8)等情节,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他」:在电商平台销售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并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的情形。

【参考司法解释及重要会议纪要】: 

1、《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3、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版“断卡”会议纪要】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版“断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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