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102民初4274号 原告:A,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XX,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解放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02L0481555XK, 经营者:A,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A诉被告上饶市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雷 萍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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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