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丽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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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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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者:龚丽思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7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6月18日12时50分许,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郑某甲、吴某从xx乡驶往皂头镇方向,途径xx乡xx村xx交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由肖某驾驶某赣E小型普通客车从皂头镇驶往xx乡方向直行中发生碰撞,致使郑某受伤及两车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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