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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三十二):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应当如何维权?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2次举报

      上一篇文章,分析了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有哪些风险。实践中,自愿或被动“挂名”后,若要卸任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的,具体有哪些途径?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结合新公司法及司法实践,挂名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可采取的途径维权及实操要点如下:

一、书面辞任与内部协商

操作要点: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实际控制人发送书面辞职函(需留存邮寄回执),明确辞去职务的意愿及日期。必要时可登报公告,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并进一步对公司进行施压。

若公司配合,则可直接办理工商变更,此种维权途径最为高效便捷。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二、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1.工商部门投诉:提交证据(如辞职证明、未参与经营的证据材料等)至市场监管局,告知市场监管局:公司发生了需办理工商变更事项,要求市场监管局督促公司变更登记。

2.向税务、开户银行等机构邮寄声明:通知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已辞任且登记不实”,避免被追究后续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第46条进一步规定,公司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登记机关有权责令公司改正,公司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吊销营业执照。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2种维权途径适用于“公司仍存续但拖延变更时效”的情形;若公司已停业,则效果有限。在上述2种维权途径无效时,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通过检索司法案例,此类诉讼的核心要件及操作如下:

1.穷尽内部救济:需证明已多次要求辞职或变更登记(如邮寄函件)但公司怠于处理。

2.无实质利益关联:挂名一方非股东、未出资、未掌控公司、未领取报酬、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3.显失公平:因挂名身份遭受实际损害(如被起诉、被限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基于上述核心要件,实践中,需重点收集“挂名协议”“辞职或要求变更登记的书面证明”“公司经营状态”“因挂名承担责任”等证据材料。


   律师建议


实践中,面对“挂名”要求,应当坚决拒绝;实在无法拒绝的,也应当签订书面挂名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尽可能减少风险;已经同意“挂名”的,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及时卸任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款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简介:

姓名:周春

擅长领域:企业顶层股权设计与税务合规

   律师、税务师。自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专注于公司股权及公司法律风险的防控与处置,曾先后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法律顾问,擅长于将税务专业知识与法律实务操作相结合,从多维度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团队简介:

   我团队是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的一支专业涉税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多为“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师”等复合型人才,擅于通过紧密的专业协同解决企业法律、财务、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现阶段,团队专注于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业务模式优化、技术入股法税服务、股权投融资法税服务、不动产交易法税服务、助力企业解决税务争议、代理涉税刑事辩护等。成立至今,团队已为多家企业提供法税一体化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服务经验,形成了成熟的服务模式,深得企业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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