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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XX公司、包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胡秀君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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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安县XX公司与被执行人包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包XX在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包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安县XX公司与被执行人包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包XX在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包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包XX银行存款1,571.00元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XX审判员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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