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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与第三者的小孩,我有义务抚养费吗

发布者:张丽珍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834人看过


  老婆辛辛苦苦打理一个家庭,努力让家变得温馨、幸福,而老公却外遇,还生育了子女,不管是谁,那都会犹如晴天霹雳、难以接受。那一般会是什么情况小三才会愿意跟一个有妇之夫生育孩子呢?

  第一种情况可能小三真的和有妇之夫产生爱情,或者是说他们在最初的时候是有爱情的,也一直维持着相爱的状态。

  那第二种情况呢?是小三已经有了财产和其他层面的要求,想通过孩子来增加对小三的投入,来扩大老公与老婆之间的矛盾,希望他们快速的离婚。

  第三种情况是,可能小三也认为结婚不太可能,但是通过生育子女来增加其地位以及在财产上的倾斜。

  大家遇到这样的问题,其实是难以抉择的,但,最终还是要做出决定。

  假如要选择解除除婚姻,要做的是收集证据,在非婚生子女层面、家庭财产层面以及自己子女的权益保护层面都要去进行证据的收集。

  如果是选择不离婚的话,也可以通过签署忠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控制权、来加强对情感方面的干预,或者减少犯错的机会。

  老公与第三者的小孩,我有义务抚养费吗?

  对于维持婚姻的情况,对于小三的孩子抚养问题,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抚养的问题,通过案例来说明给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到底是怎么样的。最高院是有相关的指导案例,接下来跟大家分享这个指导案例,了解相关的内容。

  《案例分析》

  发生在上海,原告是无过错方,被告是有婚外情一方以及小三。原告的诉求是撤销配偶一方对小三的抚养费承诺。在这个案子当中,配偶一方擅自给小三一方孩子的抚养费是每月两万元,每个月两万元的抚养费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来确定下来的。原告要求撤销这个判决,改判支付小三的孩子抚养费每月两千元。这个案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无证据表明原告与被告一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故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后同样无证据表明原告准许被告一与小三关于这个抚养费的承诺,所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小三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父母给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为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当中,虽然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的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且被告一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这个子女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在下降。故不存在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支付抚养费用和期限的承诺并未侵犯其配偶,也就是未侵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给予的资金支持的边界在于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法院对承诺予以认可。而本案当中,被告二的收入每月逾十二万元,所以法院认为一万元的抚养费也是合理的。因此,不能单以金额来衡量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是要从实际需要以及工资水平的角度来出发。

  分享这个案例主要是因为现实当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事情,往往是隐瞒着配偶的,更不用说在支付抚养费的金额上达成一致。对于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未来是否可以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提出财产上的要求,我们认为这个地方是需要考量的,但多半是难以提出的。

  最后,提一个建议,现实当中会遇到一些人认为摆酒或者是有了孩子是绝对没有问题,而迟迟不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这种情况,可能配偶一方又与其他人存在同居,甚至结婚登记。那就可能出现被小三的情况。我们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到最后的结果就是说不清到底谁是小三。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生效都已经这么多年了,希望大家重视结婚登记,不要再出现这样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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